杰我睿门店张贴的最新公告显示。上证报记者 徐潇潇 摄
深圳水贝杰我睿珠宝有限公司的“预定价”交易模式,本质是无牌照、无实物、高杠杆的封闭性对赌盘,其行为已触及《刑法》多条高压线。结合司法实践中“穿透式审查”原则与同类案件裁判规则,最可能被认定的刑事罪名依次为:非法经营罪(首要罪名)、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三罪可能存在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情形,最终定性取决于资金流向、主观故意等核心证据。
本文结合最高检《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定性分析与刑事责任》一文的逻辑进行梳理和拆解如下:
一、杰我睿“预定价”模式与最高检三类行为模式的精准对标
根据最高检2021年《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定性分析与刑事责任》一文的核心逻辑,结合司法实践中“穿透式审查”原则,深圳水贝杰我睿珠宝有限公司的“预定价”交易模式,本质是“搭建虚拟交易平台+控制交易数据+无真实对冲”的复合型网络非法经营期货模式,其行为基本契合该文明确的三类主要行为模式,且在“非法经营罪”框架下呈现“想象竞合”特征,具体对标如下:
原文观点1:
其一,针对最高检明确的“担任境外期货代理,招揽境内客户投资”行为模式,杰我睿无期货代理资质,却通过小程序向不特定公众开放“锁价交易”“约价回收”服务,本质属于“代客下单”式的境内期货交易招揽,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2条关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境内期货交易的规定。
原文观点2:
其二,对应“搭建交易平台,模拟交易数据”的行为模式,杰我睿自行开发交易小程序,未对接真实黄金市场,交易数据由平台主导操控,投资者资金未进入真实市场,仅在平台内完成现金结算,构成非法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并以对赌模式组织交易的情形。
原文观点3:
其三,契合“提供虚拟交易场所,控制交易数据非法敛财”的行为模式,杰我睿可通过后台人为影响价格涨跌以控制交易数据,要求投资者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而非对公账户,还设置出金限制,通过“定金杠杆”诱导投资者亏损,该行为既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特征,同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行为模式深度拆解:杰我睿的“非法经营”与“刑事风险”双维度分析
(一)模式一:“搭建虚拟交易平台,模拟交易数据”——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定性
根据最高检的分析,“搭建无真实市场对接的交易平台,以对赌模式组织交易” 是网络非法经营期货的典型形态,杰我睿的“预定价”模式完全契合该特征:
1. 交易平台的“虚拟性”:杰我睿未接入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正规交易市场,其“锁价交易”“约价回收”的价格由平台自行设定,而非基于真实市场行情,属于“自行开发的交易市场,交易数据自行模拟与大盘无关”。
2. 交易本质的“对赌性”:投资者支付20元/克定金(保证金性质),通过双向交易(买涨买跌)博取价差,到期无实物交割,仅作现金结算,形成“投资者盈利即平台亏损,投资者亏损即平台获利”的封闭对赌关系,符合“无真实对手盘”的核心特征。
受访者打开小程序“杰我睿珠宝”的界面。上证报记者 杨子晏 摄
3. 法律定性的“唯一性”:最高检明确指出,此类行为“本质上是非法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组织证券期货交易”,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杰我睿无证监会期货业务牌照,却通过小程序向不特定公众开放业务,涉案金额超百亿、注册用户约15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基本符合《刑法》第225条第3项(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规定。
(二)模式二:“提供虚拟交易场所,控制交易数据非法敛财”——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杰我睿的“预定价”模式,还存在“控制交易数据”的诈骗属性,构成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需结合主观故意与资金流向进一步认定:
1. 诈骗属性的核心特征:
虚假宣传诱导:平台谎称“有上金所会员、国企背书”,通过小红书推广、粉丝群话术等方式,诱导投资者误以为是“正规黄金投资”,陷入错误认识。
资金控制与出金限制:投资者资金打入个人账户(非对公账户),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平台可随意转移资金;同时设置“每日限额500元”“2折兑付”等条款,变相限制出金,符合“为投资人出金设置障碍”的诈骗特征。
交易数据操控:若侦查证据能证明平台可通过后台调整价格涨跌,人为影响投资者盈亏,导致“投资人亏多盈少”,符合“平台控制交易数据与投资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核心要件。
2. 定性争议的关键:
若平台无非法占有目的(仅因市场风险崩盘,未转移资金或挥霍),则仅构成非法经营罪; 若平台明知资金或交易数据由平台控制,且为投资人出金设置障碍(如故意拖延、限制出金),则构成诈骗罪,且与非法经营罪形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判无期徒刑,量刑重于非法经营罪)。
三、刑事责任:
结合最高检的责任划分原则,杰我睿案的刑事责任应遵循“主犯从重、从犯从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如下:
1. 核心责任主体(非法经营罪):
平台经营者:作为核心组织者,主导交易平台搭建、资金控制、数据操控,是案件的主犯,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若证明涉案金额超百亿,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主要获利者:如平台的股东、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参与时间长、非法获利多的,应依法定罪处罚。
2. 从犯责任:
业务员、分析师:负责通过网络招揽客户、宣传业务、指导投资,若参与时间短、非法获利少、主观恶性不深的,原则上不宜追究刑事责任;若参与时间长、非法获取高额佣金的,可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财务会计、技术人员:若仅负责转账、维护平台,与非法经营关系不甚密切的,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若明知平台违规仍提供技术支持的,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共犯。
3. 特殊情形(诈骗罪):
若平台明知资金或交易数据由平台控制,且为投资人出金设置障碍,则构成诈骗罪;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一般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四、投资者维权:
结合最高检的责任划分与司法实践,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步骤维护自身权益:
1. 紧急证据保全:
截图保存小程序交易记录(订单详情、定金支付凭证、平仓记录)、平台宣传资料(小红书推广、粉丝群话术、国企背书宣传截图);
整理资金流水: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支付凭证,重点标注收款账户(个人账户需记录户名、账号);
留存沟通证据:与平台客服、业务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尤其是关于“保本收益”“无风险对冲”的承诺。
2. 依法登记债权:
优先通过罗湖区专班指定渠道登记:线下前往罗湖体育馆接洽点,线上通过官方小程序提交清算申请;
登记时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易凭证、资金流水、债权金额说明,确保信息真实准确,避免遗漏债权。
杰我睿门店张贴的最新公告显示。上证报记者 徐潇潇 摄
3. 警惕兑付陷阱:
对“2折一次性兑付”“4折分期+保密协议+刑事谅解书”等方案保持审慎:此类协议可能剥夺后续司法追偿权利,且2折兑付比例远低于正常破产清算中的债权受偿比例;
若签署协议,需明确约定兑付期限、违约责任,且不应放弃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的权利。
4. 司法救济途径:
刑事报案:携带证据材料向罗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推动冻结涉案资产;
民事维权:待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交易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本金),主张“平台承担主要过错责任(70%-80%);
集体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组建维权群,统一诉求与行动,避免单独签署不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