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判决书》 (审判长刘招华、时任院长黄常青插手案件于升官深圳中院副院长位上落马、现任院长刘一粟)…
一、深圳龙岗检检察院虚假指控
1、时间矛盾。
检方指控5时间“2009年12月”,
即,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时间、与孤证证人笔录的事实时间矛盾,且孤证证人笔录时间“2010.5.11.”、系唯一被告人立案时间2010年5月13日之前、被非法关押(无任何合法办案手续)“2010.5.10~13四天真空期”之间、应予非法证据排除。2、篡改证人、笔录隐瞒真相、伪造犯罪事实、
虚假指控
①指控“多开了2万元发票到学校报帐(账)”,但孤证证人笔录是“…合同上填的价格,这个价格是在我的报价基础上加了2万块钱”,根本没有证人证明“周之指使”“多开了2万元发票”“到学校报账”。②龙岗检察院故意隐瞒案涉采购流程,掩盖学校无财务定价及款额权的制度事实(采购价格标准由区财政部门核定,教育局审批学校申请款额,校长无权限篡改报价),虚构“指使供货商多开了2万元发票”的犯罪事实。
事实上,2007年龙岗区财政局文件“计划2008年拨款”,2008年龙岗区教育局文件“拨款学校”,而不是起诉书指控5的“2009年…”。
③龙岗检察院故意隐瞒学校财务是镇(街道)财务管理中心集中核算制度。学校无会计、无出纳、无账簿、无学校法人独立账户(学校用财务管理中心指定其账户)、学校无财务权,指控的所谓“到学校报帐(账)”其实是到财务管理中心“报账”(入账),即“到学校报账”是虚假指控。④案涉项目的龙岗区教育局项目验收报告、龙岗区政府的项目审计报告,政府工程项目的必须环节,都被检方故意隐瞒了。3、检方指控“并将此2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无证据支撑,仅有孤证证人笔录“…去了之后他正好不在,我就放到他桌子上了…他应该知道…”,证据链断裂,逻辑性孤疑。1、判决5的时间“2009年…”是认定事实虚假错误的。
事实上,2008年,学校根据财政局标准、教育局安排款额,与华强北公司签署购销合同。
2、判决5采购时间,与学校采购合同时间及送货单时间矛盾,也与其采信证人证言的时间,自相矛盾。3、深圳龙岗法院审判长刘招华法官系统性篡改证人笔录证言已达伪证罪标准。综上,判决5伪造、篡改证据…的核心违法事实:
1.故意隐匿关键证据。
原审判决5造假:
(1)伪造采购时间“2009年12月”。其实是2008年11月。
(2)伪造“多开了2万元发票到学校报帐”事实。
一是,证据证明区财政局、教育局规定了款额,“多开了2万元”是开不了的;
二是,证据证明街道财务管理中心“报销”“入账”,“到学校报帐”其实是“到财务管理中心报账”。
2.系统性篡改证人证言:比较证人笔录与判决书证言,已达伪造证据罪标准。
3.凭空捏造物证。
判决书认定“用赃款购置高配置电脑”,但全案无电脑实物、购买凭证或权属证明,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裁判原则”。
三、法律分析与罪名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控告单位行为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要件。
①篡改、伪造证人证言核心内容(加价性质、款项交付方式、证据关联性);
②虚构不存在物证(电脑),制造虚假证据链;
③特殊主体情节: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刑法》第307条第3款)。
2.主观要件。 通过系统性证言篡改(如将“放在办公桌上”篡改为“直接给现金”)、隐匿财政拨款和采购制度等行为,足以证明“直接故意”伪造证据的主观动机。
3.危害后果。
①导致原审被告人基于虚假证据被定罪;
②破坏司法公正性,符合《刑法》第305条“情节严重”标准(法定刑3年以下)。
*深圳龙岗法院拒不承认本案错误,面对2025年中央巡视组、广东省委巡视组交办案件,
深圳龙岗法院回复“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