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8日
近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这起高坠事故的调查报告:2025年3月28日8时10分许,龙华区观湖街道某工业园9栋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目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经调查认定,龙华观湖某工业园9栋拆除项目“3·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承包人安排未取得有效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建立全员安全管理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高处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承接拆除作业,发包人将拆除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对发包项目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5年3月,神*线缆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荣与严某贵口头约定由严某贵承包神*线缆公司某工业园9栋现场搬迁后期的拆除作业(以下简称“涉事作业”),严某贵找到王某尾共同承包涉事作业,约定完成之后利润平分,王某尾雇佣胡某固、胡某涛等几名工人进行涉事作业。
2025年3月28日7时30分许,王某尾带领胡某固、胡某涛等数名工人到达龙华区观湖街道某工业园9栋1楼开展拆除作业。8时许,胡某固与胡某涛开始拆除1楼顶部线槽及支架,胡某固负责登高拆除,胡某涛负责扶住木质人字梯。8时10分许,胡某固站立在木质人字梯第六阶准备拆除上方的线槽(该线槽一端通过螺丝连接其他线槽,一端悬空),突然胡某涛听到铁器撞击声和胡某固发出的“啊”的叫声,抬头看见胡某固随人字梯摔至旁边沟槽内受伤(坠落高度约3米)。事故发生后,胡某涛立即大声呼救,在场工友将胡某固从沟槽中救出,王某尾听到呼救赶到现场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援电话。
120接报到场后将胡某固送往医院抢救,胡某固经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分析
人的不安全行为:胡某固未取得有效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
物的不安全状态:经调查,未有物的不安全状态。
▷间接原因分析
1.严某贵和王某尾安排未取得有效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的胡某固从事高处作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建立全员安全管理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高处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神*线缆公司将涉事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严某贵和王某尾,未与严某贵和王某尾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涉事作业进行安全检查。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胡某固,男,群众,临时工,负责现场登高拆除作业,未取得有效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严某贵和王某尾安排未取得有效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的胡某固从事高处作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建立全员安全管理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高处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严某贵和王某尾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区检察院和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理。
2.神*线缆公司将涉事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严某贵和王某尾,未与严某贵和王某尾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涉事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本次事故主要暴露了以下问题:
承包人完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承接拆除项目,对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完全未采取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书、未正确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冒险从事高处作业;
相关企业随意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外包作业一包了之,未进行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