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若喜欢,点个♡哦
一、深圳已达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序号 | 赔偿项目 | 计算标准 | 支付主体 | 备注 |
1 | 符合目录标准的全额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包括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 | |
2 | 70元/天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 |
3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用人单位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
4 | 一级27个月工资,十级7个月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 |
5 | #伤残津贴(1-4级) | 一级90%工资,四级75%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支付至退休或死亡 |
6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 | 五级10个月,十级1个月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
7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 | 五级50个月,十级4个月工资 | 用人单位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有争议) |
8 | 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亡情形 | |
9 | 48-6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具体标准由深圳市政府规定 |
二、深圳法院司法实践观点
1-受伤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认定工伤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案例:杨*某、深圳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深圳中院(2024)粤03民终21874号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杨*2022年8月8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和九级伤残。
2022年10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除外情形。
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某公司应向杨*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深某某、梁某某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
深圳中院(2025)粤03行终323号
原审第三人梁**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梁**继续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审第三人梁**从当时居住地**街住处出发,其工作地点为上诉人处,事故发生地点为**街**路**,根据在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可以确认事故地点位于原审第三人从居住地前往工作地点的合理路线范围内。此外,原审第三人的下午上班时间为16时55分,其于16时25分发生交通事故,结合其住处到工作地点的实际距离和交通状况,该时间点属于合理的上班途中时间。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深圳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合法,被上诉人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认定工伤决定合法。
3-受伤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中受伤,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案例:广东某有限公司、车*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深圳中院(2024)粤03民终31046号
关于争议焦点二,某公司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车*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受聘于某公司,并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车*提交经某公司认可真实性的证据表明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某公司仍需支付车*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按照上述认定的车*工资标准,计算得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71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4-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
深某、深某2工伤认定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中院(2024)粤03行终210号
本案中,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病历材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劳务合同、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记录、社保系统查询记录等证据显示,原审第三人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作为上诉人的服务员于2022年12月14日在打扫卫生时不慎摔倒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前述规定。被上诉人据此认定原审第三人受伤属于工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主张原审第三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认定工伤。经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即上述规定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5-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中受伤,→认定工伤,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案例: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深圳中院(2021)粤03民终27243
▲一审法院认为:一、用工情况:刘**于2018年8月受聘到国民公司处担任清洁工。因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属劳务关系。本案中,刘**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有权要求国民公司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
十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由于刘**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深圳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因此,本案核定工伤待遇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6387.6元(10646元×60%)计算。
6-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深圳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案
深圳中院(2019)粤03行终51号
▲一审法院盐田法院判决:
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合理的上班时间,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第三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2.第三人提前上班能否认定为工伤。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被告将第三人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符合(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的适用条件。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主张其员工的上班时间为7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30分至17时30分,第三人是因为捡纸皮才遭遇交通事故伤害,且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合理的上班时间,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第三人在原告处上班并无异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第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深圳中院改判:
本案争议为被上诉人认定原审第三人属于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是否合法合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
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审第三人的正常上班情况是,上午上班时间为7:30时,由主管人员人工考勤,住处到上班地点步行距离约1公里,合理路线为从住处出发沿龙岗西往东人行道前行再通过人行横道或天桥到达工作地点。
本案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是,事故发生地点为龙岗机动车车道内,事故时间为3:50时左右,事故现场有纸皮状废品,肇事驾驶人证实原审第三人当时是为捡纸皮。
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认为符合上班途中的合理性要求,上诉人认为不具有上班途中的合理性。
根据举证情况,上诉人举证证明了正常上班时间,而事故时间明显未到去上班的合理时间,原审第三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不是为了去上班,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方面均否认发生交通事故时系为捡纸皮的事实,且被上诉人收集监控视频照片方式不合法,原审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还提供了无合法来源的虚假考勤卡证据。
因此,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主张上班途中的合理性不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不利责任。
7-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提供有偿劳动,应认定形成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袁**、深圳市深兄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确权案深圳中法院(2017)粤03行终871号
▲一审盐田法院:属于工伤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本案中,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与袁**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为《劳务合同》,但袁**已成为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实质上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与袁**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市人社局关于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在袁**已提交了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的情况下,市人社局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袁**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决定具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法定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故袁**请求撤销本诉深入社受字[2016]第00616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诉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另,本案审查的是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并不涉及市人社局对袁**受伤是否应予以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故袁**同时诉请法院判令市人社局认定袁**属于工伤,该诉讼请求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审理。
▲二审深圳中院:属于工伤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及各方陈述,本案可以认定袁**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亦已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市人社局关于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周清华



郭学瑾
本期封面

来源:网络/
办案手记:

您若喜欢,点个♡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