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10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以下简称长安劳仲庭)申请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公司向员工支付: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335.5元;
2.违法辞退补偿金10667.75元;
3.未依法补缴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
4.补缴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应缴的社保及公积金。
● 仲裁庭审中,员工撤回了第3、4项仲裁请求,长安劳仲庭对此予以准许。仲裁裁决:
一、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员工:1.2024年11月10日至2025年1月1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816.3元;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834元;
二、驳回员工的其他仲裁请求。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19民特27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长安劳仲庭东劳人仲院长安庭案字[2025]1071号终局裁决。
● 员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公司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816.3元;
2.公司向员工支付赔偿金8834元。
● 法院认为: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员工主张其曾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对员工该主张不予采信。由公司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可知,在本案之前员工曾对三个公司申请劳动仲裁,针对其中两个公司的仲裁请求当中,均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由此可知,员工清楚知晓入职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员工未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径行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支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悖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公司主张员工在试用期内无法适应工作,但公司仅能提供员工与其管理的下属在微信群中争吵的微信聊信聊天记录为证,因员工具备管理职能,其必然会与员工有部分利益冲突及争执,该行为不能代表员工无法胜任工作,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录用标准进行了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据此认定公司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之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34元。
● 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834元;
二、驳回原告员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书载明时间2025年10月28日
● 总结:
1、裁判文书网暂未找到(2025)粤19民特276号民事裁定书,无法的得知原终局裁决被撤销的具体原因,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终局裁决可撤销的情形主要有:
序号 | 可撤销情形 | 核心界定与说明 | 主要法条依据 |
1 |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 指在法律适用层面出现错误,如引用失效/未生效法条、引用法条错误、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等。不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争议。若将本不属于终局裁决范围的事项(如确认劳动关系)作为终局裁决作出,即构成此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2 |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 | 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对本案没有法定管辖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3 | 违反法定程序 | 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且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但符合简易处理程序要求的简化程序不构成撤销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十七 |
4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需同时满足:①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②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③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获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
5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 需同时满足:①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②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提交;③仲裁中己方要求其出示或请求仲裁庭责令提交,对方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提交。当事人隐瞒己方证据的,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
6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 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只有用人单位自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2025)粤1972民初48847号公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