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排污权交易的范围和对象。对政策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更为精准的界定,管理重心更加突出,对民生服务类行业项目和对生态环境改善有较大贡献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环境污染集中治理设施项目给予政策考虑,既保障民生需求,又鼓励环境友好型项目建设。
(二)优化排污权的核定方式和确权要求。强化了排污权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以排污许可证作为确认凭证,实现排污许可与排污权管理“证权合一”。明确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指标获取路径,补充对环境影响登记以及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核定方式和申购要求,提升了管理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三)优化政府储备管理。衔接总量指标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储备排污指标的来源,其中将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量进行申购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纳入政府储备,排污单位可在使用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有效盘活环境资源存量,增强政府对总量指标的调控能力。
(一)哪些项目需要交易?
答:现有排污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在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除民生服务类行业项目和对生态环境改善有较大贡献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环境污染集中治理设施项目外,新增年排放量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需进行排污权交易:
(1)化学需氧量≥0.5吨;
(2)氨氮≥0.05吨;
(3)氮氧化物≥0.5吨;
(4)挥发性有机物≥0.1吨。
(二)交易项目需要注意什么?
答: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需新增排污指标的,应当在依法申领、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新增排污指标。
(三)排污权如何确认?
答: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作为确认凭证,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均为5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核定排污权,包含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量,实现排污许可与排污权管理“证权合一”。
(四)交易在哪里进行?
答:所有排污权交易要求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禁止场外交易。
(五)交易方式有哪些?
答:(1)定向出让:采用协商交易方式,排污权出让方指定受让方,按照挂牌价出让排污指标。
(2)不定向出让:可采用协商交易或电子竞价方式,排污权出让方不指定受让方,按照价高者得出让排污指标。
(六)交易价格如何确定?
答: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低于排污权基准价,排污权基准价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执行。
主管: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主办: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
供稿:行政审批协调科
文字编辑:张郁珑 余淑贤
视觉编辑:张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