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宠物诊疗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深圳市宠物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宠物行业健康发展,减少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宠物领域合同示范文本制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宠物诊疗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深圳市宠物销售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附件:
1.深圳市宠物诊疗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深圳市宠物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深圳市宠物诊疗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深圳市宠物诊疗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23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供宠物诊疗机构与消费者间签订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以规范整体服务过程为目的(不涉及宠物诊疗具体项目)。
二、请双方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对条款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任意扩大或限制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印刷文字所示内容视为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印刷文字与手写文字相冲突的部分以手写文字表述的内容为准。
五、本合同所涉及名词解释:
(一)消费者:如无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本合同所指消费者为全市范围内携带宠物前往宠物诊疗机构接受诊疗服务的的宠物所有权人。
(二)宠物诊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医院、宠物诊所及其他提供宠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三)宠物诊疗:是指宠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宠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宠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宠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行为及其过程。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审查合格后准予发给的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的行政许可。
特别提示
一、对消费者的提示
(一)请充分了解宠物诊疗风险,形成合理预期。
(二)避免接受缺乏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宠物诊疗服务,消费者可以:
1.要求宠物诊疗机构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宠物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或材料;
2.核实个人兽医执业备案情况,可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sz.gov.cn/zxbs/)通过“政务服务-许可审批分类信息查询-畜牧类-执业兽医备案表”路径查询。
(三)防止维权时无证据予以证明,消费者可以:
1.积极与宠物诊疗机构协商签订公平合同;
2.使用拍摄、复制等方式留存各类证明材料(病历、处方笺、消费凭据、签名文书等)
(四)消费者应当关注如下几个法律风险:
1.谨慎在留有空白的文书或文档中签名;
2.注意固定相关证明材料(积极与宠物诊疗机构协商签订公平合同,使用拍摄、复制等方式留存病历、处方笺、消费凭据、签名文书等)
3.谨防他人对书面材料进行非法篡改或删除。
二、对宠物诊疗机构的提示
(一)涉及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即合同内容)可以通过声明、告示的形式表达,但务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明确提示消费者对其签字或其实施的消费行为意味着其同意按照合同内容执行或对提示内容的认可。
(二)要诚实守信经营,不实施合同欺诈行为,杜绝虚假宣传行为,不进行过度医疗。
(三)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如实提供机构及人员资质信息,规范且透明地管理诊疗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要落实明码标价的要求,设计合理的收退费标准及流程,不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五)要守法合规经营,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框架下进行经营活动,不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六)要理性应对纠纷,为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提供便利的条件,不伪造、篡改诊疗记录、检查记录、手术过程记录等相应材料。
(七)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引领、自律督促的作用,共建宠物诊疗事业。
(八)要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服务风险告知机制及应急处理机制,积极妥善化解宠物诊疗服务的纠纷。
深圳市宠物诊疗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消费者)
(一)个人信息
1.姓名:,性别:
2.身份证件类型:,号码:
3.联系电话:
4.联系地址:
(二)宠物信息
1.宠物昵称:
2.与消费者关系:☐自养 ☐领养 ☐诊疗代办☐其他:
3.宠物种类:☐猫 ☐狗 ☐其他:
4.宠物品种:,毛色:
5.性别:☐公 ☐母,节育情况:年龄:
6.就诊日期:
7.证件类型及号码:
8.节育情况:
9.其他:
乙方(经营者)
(一)经营者信息
1.宠物诊疗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诊疗许可证一致):
2.经营地址: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营业执照有效期: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6.联系电话:
(二)诊疗许可信息
7.动物诊疗许可证编号: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9.发证机关:
10.诊疗活动范围:
11.从业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宠物诊疗服务信息
(一)宠物就诊日期:年月日时
(二)初诊情况:
(三)宠物诊疗事项
☐手术:
☐住院:
【提示】诊疗事项为本合同适用范围!
(四)宠物诊疗地点
第二条 宠物接送
(一)接诊后
1. 甲方将宠物寄存至乙方院内专门场所。
2. 乙方出具保管凭证。
3. 乙方应及时记录宠物现状,并清楚记录病情,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宠物状态。
(二)诊疗结束后
甲方或其授权委托人须在宠物诊疗结束之日起(以乙方通知到达甲方为准)日内的工作时间(9:00至22:00)接走宠物。
(三)延迟接宠的处理
1.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内接走宠物,乙方应于约定时间届满次日通知甲方在天内接走宠物。
2.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内接走宠物,乙方在保管期间内有义务照料宠物,并有权按照公示标准(每天元)收取保管费。
3.甲方超7日无正当理由未接走宠物的,视为违约行
为,甲方除应支付期间的保管费外,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4.甲方超20日无正当理由未接走宠物的,视为甲方弃
养,乙方获得无责任处置权,甲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条 消费模式及收退费标准
(一)消费模式
☐即时消费
☐预付式消费
☐其他类型消费:
(二)收费、退费标准
1.甲方向乙方预缴宠物诊疗费用:元人民币。
2.双方约定的宠物诊疗每日花费为:元人民币。
3.如果宠物在诊疗期内当日消费超出约定金额,乙方须当日告知甲方消费金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超出约定的消费作出合理解释和出示载明消费项目及金额的消费凭证。
4.甲方预缴费用不足时,在收到乙方缴费通知后,应在预缴费用用完前或缴费单的缴费期限前确认宠物是否继续由乙方诊疗的,确认继续由乙方诊疗的,甲方应及时缴付相应费用,乙方在收到甲方再缴费用后予以继续诊疗。
5.乙方按合同附件标准进行收费和退费。
(三)付费渠道
甲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支付诊疗费用:
☐银行卡(乙方收款专用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微信/支付宝
☐数字人民币
☐其他:
(四)退费范围及流程
1.甲方确认宠物接受诊疗后,乙方基于信赖进行的诊疗准备工作开销、手续费等服务费用和已实际发生的项目、服务不计入退费范围。
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结算费用:
(1)因甲方原因提前结束诊疗的;
(2)非因甲方原因所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履行不完全的;
(3)诊疗结束后预交费还有剩余的。
3.甲方要求退费的,乙方应当按照如下流程扣除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并退还剩余费用:
(1)甲方提交退费申请(载明退费事由)。
(2)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据实清算并向甲方出具诊疗费用明细。
(3)乙方消费模式为预付式消费的,其所享受预付式消费的优惠金额不计在退费金额内。
(4)甲乙双方确认退费金额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退还甲方。
(5)退费方式:
☐退回原支付账号
☐微信/支付宝
☐数字人民币
☐其他: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执业兽医备案表》。
(二)【自主决定权】甲方有权在乙方经营及诊疗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诊疗服务以及接受何种诊疗服务项目。
(三)【如实告知义务】甲方应当如实告知看诊宠物的既往病史、诊疗史、状况及性格等情况。
(四)【知情权】甲方有权了解宠物的诊疗情况,但不得以此干扰乙方正常的诊疗活动。
(五)【查询权】甲方有权在最近一次诊疗活动结束3年内向乙方申请查询病历档案和处方筏。
(六)【配合义务】甲方应当遵照医嘱,配合乙方完成诊疗服务。
(七)【及时交费】甲方应当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诊疗费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八)【禁止替换】甲方送诊宠物与本合同记载的宠物应当一致,不得擅自替换送诊宠物或将诊疗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诊疗服务。
(九)【饲养人义务】甲方应当管理好送诊宠物,在交予乙方保管之前,因宠物原因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禁止滥用权利】甲方有权发表评论,但应当基于当次交易的真实情况,不得采取诽谤、诋毁等方式损害公众对乙方的信赖,不发表与服务或产品瑕疵无关的、针对工作人员品格或乙方名誉的言辞。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拒绝权】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乙方服务能力的不合理要求。
(二)【合规义务】乙方为诊疗活动提供的必要条件,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许可范围内服务】乙方应当提供与《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范围一致的诊疗服务。
(四)【管理与定价】乙方制定的诊疗服务、收退费等各环节管理制度及标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五)【公示义务】乙方应当公示诊疗机构有效证明文件并提供查阅、复制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六)【如实宣传】乙方应当如实宣传,宣传材料中对诊疗服务的说明或允诺具体明确或对价格确定及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视为合同内容。
(七)【规范收费】乙方依照合理且经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诊疗服务费用,及时提供消费凭证,不向甲方收取额外费用。
(八)【告知义务】就诊开始后,诊疗项目实施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明确告知相关风险。
(九)【信息保护】乙方应当妥善保存甲方宠物的病历档案、处方筏及其记载的宠物诊疗信息,向甲方提供查阅、复制服务。
(十)【转诊治疗】未经甲方自愿且明确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至第三方机构进行诊疗。
(十一)【应急处置】乙方为挽救宠物生命,有权依据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依公示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十二)【场所责任】乙方应当依法保障甲方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妥善管理送诊宠物,乙方应当出具保管凭证。
(十三)【自愿交易】乙方不得设置强制交易条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强制交易。
(十四)【纠纷处理】乙方应当设置纠纷处理人员,监督其及时受理投诉,妥善处理纠纷。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合同解除事由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经甲方合理催告,乙方仍怠于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2)因乙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导致甲方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有证据证明甲方发布不实言论,经乙方累计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2)因甲方不合理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义务,经乙方累计3 次通知仍不改正的;
(3)因甲方欺骗、隐瞒行为导致乙方无法依约履行合同的。
(二)合同解除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七)款约定,未及时交费的,除应当继续履行缴费义务外,还须向乙方按本次缴费应付款项的20%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违反第四条第(六)款约定,经乙方提醒后果并合理催告仍未履行配合义务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
3.甲方违反第四条第(十)款约定,滥用网络评论、维权权利的,应当及时停止相关行为并消除由此导致的影响,造成乙方名誉权、信誉利益受损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按行为发生时应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进行退费的,除应当履行退费义务外,并向甲方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2.因甲方原因导致费用未能成功退回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至第(十三)款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按实际收取款项的20%支付违约金。
(三)双方责任
1.除上述款项外,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无法定或约定理由限制另一方行使权利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由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并向其主张当时应付款项20%的违约金。
2.双方都应当保障合同履行,尽力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对不应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责任免除情形
1.乙方依本合同第五条第(八)款约定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后,甲方执意要求按甲方意见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相应后果。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战争、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卫生事件等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达成新的合意。协商不成的,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1. 向深圳市宠物医疗协会申请调解。
2.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
4. 上述方式仍无法解决的,应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依法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补充协议应当载明日期,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内容以双方最新的约定为准。
补充协议应当遵守如下原则,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补充协议应当自愿签订且协商一致;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三)不得违反主合同内容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四)不得变相利用非合同格式条款(含附件等任何形式)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扩大经营者权利等。
第十条 合同效力
(一)自甲乙双方签字(或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完成)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双方一致认可,合同附件是对于合同正文履行的辅助文件或说明文件,如与合同正文约定的条款相悖的,以合同正文为准。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甲方(签字): |
年月日 | 年月日 |
附件1
服务费用及诊疗价目表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费,元/单位
附件2:深圳市宠物销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深圳市宠物销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23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宠物销售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签订服务合同时使用,本合同仅涉及买卖事宜。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宠物销售机构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印刷文字与手写文字相冲突的部分,以手写文字表述的内容为准。
五、名词解释:
(一)宠物:本示范文本的宠物是指犬、猫,其他供玩赏、陪伴而饲养的动物可参照此文本。
特别提示
一、对消费者的提示
(一)消费前
1. 核实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等资质信息;
2. 留存所购宠物的检疫证明、健康承诺等;
3. 建立合理预期,提前了解活体售后风险;
4. 谨慎对待预付费用、阴阳合同、网购宠物、在途运输等风险较高事宜;
5. 积极签订买卖合同,敢于拒绝不公平条款;
6. 注意留存可视字据,谨防投诉维权空口无凭。
7. 建议消费者选择正规宠物销售机构购买宠物。
(二)消费后
1. 做到科学养宠,积极防范可预见的病症;
2. 保存养宠相关资料,谨防证据篡改、灭失;
3. 依法依约进行维权,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4. 据实理性评论,防止侵犯他人名誉权。
二、对经营者的提示
1. 做到规范经营,设置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2. 做到诚信经营,履行双方达成的销售协议;
3. 提供优质服务,及时指导消费者科学养宠;
4. 做到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退费标准及流程;
5. 做到信息透明,主动提供资质等信息查询渠道。
三、对双方的提示
1. 双方共同在合同签订前核对经营者资质信息,查看是否具有动物诊疗资质或其他资质(资质信息记载如下:)。
2. 鼓励双方做免疫抗体检测,协商合理分摊相关费用。
宠物销售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就宠物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一)甲方基本信息(消费者)
1.姓名/名称:
2.证件及号码:
□身份证,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方式:
4.地址(可能涉及售后服务或产品寄送):
(二)乙方基本信息(经营者)
1.姓名/名称:____________
2.证件及号码:
□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
3.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经营者资质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标明是否有诊疗资质或其他质:)
第二条 宠物基本信息
(一)种类:____________
(二)品种:____________
(三)名称:____________
(四)编号:____________
(五)月龄:____________
(六)性别:____________
(七)体重:____________
(八)节育情况:____________
(九)宠物免疫、驱虫状况:
□已免疫(详见附件1:免疫信息登记表)□未免疫
□已驱虫(详见附件2:驱虫信息登记表)□未驱虫
(十)宠物习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消费金额及过程
(一)消费总金额
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合同签订之日按以下方式支付费用。
□付定金元人民币,宠物交付后支付余额元人民币。
□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
□分期支付费用,每期支付元人民币。
(二)付费渠道
□储蓄卡/□信用卡,卡号:____________
□本店专用消费卡,卡号:____________
□现金支付
□微信、支付宝等途径支付
□数字人民币
□其他____________
(三)消费总金额涵盖范围
□宠物活体销售费用
□宠物活体销售管理费、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其他费用
(四)交付时间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及费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进行交付。
(五)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到店领取)
甲方超过约定时间起日未领取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所公示的保管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
□寄送交付(涉及在途运输)
运费由□甲方/□乙方负责支付。因退换货产生的二次物流费用,由□责任方/□发货方/□收货方进行支付。
(六)退费
1.退费标准:以合同签订时约定的价格为准。
2.退费期限: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五个工作日据实结算,及时为甲方退费。
第四条 售后保障服务
(一)咨询服务
1. 乙方应当指导甲方饲养及照料宠物;
2. 乙方应当及时回复甲方所提疑问。
3. 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
(二)退换货服务
1.甲方享有退换货服务保障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应不少于7天),甲方享有符合合同约定事由的退换货服务。
2.退换货事由:
(1)双方协商一致,可直接退换货。
(2)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如宠物在退换货服务保障期限内出现以下疾病,经有资质的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疫病检测报告的,乙方应予以退换货:
☑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犬瘟热
☑犬细小病毒病
□其他
3.退换货流程
(1)出现上述退换货事由,经甲方申请,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更换同品质、同种类宠物一只。相关售后保障服务时间自更换后次日重新计算。
(2)若乙方免费为甲方更换两次后,宠物仍患有退换货范围内疫病的,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货并退款,乙方应当同意。
注:诊断证明是指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疫病检测报告是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或者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诊断检测费用:诊断或检测出以上疫病的,诊疗或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未诊断或检测出以上疫病的,诊断或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提示】本合同以猫犬为例,其他宠物需要据实调整。请提前留意常见疫病及其规范叫法。保障范围越广,所涉费用可能越高。
4.除外事由(退货服务范围不包含):
(1)先天性疾病、基因遗传性疾病;
(2)普通感冒、普通肠道疾病、普通关节疾病;
(3)人为毛色改变;
(4)超过上述保障期限申请退换货的;
(5)其他事由
5.乙方退换货服务响应时间:
(1)换货服务响应时间:自甲方申请之日起日(最长不超过30日)内,乙方需为甲方完成换货服务。甲方申请退换货之日,应即时将原宠物退还乙方。
(2)退货退款服务响应时间:若甲方要求退货退款,则乙方应在自甲方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退回。
(3)甲方申请时间:有权在换货服务响应时间内,提前日向乙方提出退货退款申请,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退回。
(三)免费治疗服务
1.免费治疗服务保障期限:自宠物交付之日起天内(应不少于10天)。
2.免费治疗处理方式:
(1) 在免费治疗服务保障期限内,甲方所购宠物出现前款退换货服务约定范围外的疾病的,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处理,否则超出免费治疗服务保障期限的,或不在双方约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治疗的,乙方不予负责。
(2) 可以前往甲乙双方约定的具有动物诊疗资质的机构治疗(具体名称:),直至疾病痊愈,宠物所有治疗费用及治疗期间宠物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宠物在治疗期间内死亡(双方协商勾选一项):
□本合同解除,由乙方为甲方按照的价款更换同品质、同种类宠物一只并重新签订协议。
□本合同解除,退还甲方宠物活体单只销售费用。
□其他情形
4.若宠物因客观原因无法治愈且未死亡的(双方协商勾选一项):
□本合同解除,由乙方为甲方按照的价款更换同品质、同种类宠物一只并重新签订协议。
□本合同解除,退还甲方宠物活体单只销售费用。
□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知情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公示或书面告知收费标准及流程、售后服务内容、应急处理等合同所涉相关事项信息。
2.【选择权】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捆绑销售、强买强卖、额外加收费用等违反消费者意愿的销售行为。
3.【售前权利保障】乙方应向甲方保障所售标的物无甲方不可接受的外观瑕疵、不存在其他权利负担或瑕疵。
4.【售后服务保障】甲方按乙方指导建议且无主观过错情形下,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售后保障服务。
5.【科学养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饲养、照料所购宠物的相关指导,有权拒绝超出一般人操作能力范围的指导意见。
6.【合同变更权】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变更合同的约定,有权依约定或法定条件解除合同。
7.【违约责任请求权】如乙方侵犯甲方法定或约定权利、怠于履行约定义务,甲方有权请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投诉举报权】甲方有权向乙方投诉、举报乙方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尊重甲方或其他影响甲方消费体验的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付款义务】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约定款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配合义务】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并及时与乙方沟通合同相关事项,不得滥用自身权利。
3.【饲养义务】宠物交付后,甲方作为饲养人,应当对所购宠物生命存续期间的疾病预防、生存照料等负有相应的责任。
4.【科学养宠】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指导,科学饲养、照料所购宠物,不得对宠物有虐待行为,否则应当按照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应当在日(不低于10日)内记录宠物的喂养情况(如有关饲料、营养品等照料宠物所使用的食品使用情况)。
5.【据实评价义务】甲方应当基于本次交易,根据真实情况发表评论,不得采取诽谤、诋毁等方式损害公众对乙方的信赖,不发表与服务或产品瑕疵无关的、针对乙方工作人员品格或乙方名誉的言辞。因甲方诽谤、诋毁等行为确实损害乙方名誉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拒绝权】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无理由、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要求,但无权拒绝依法应当承担的风险或责任;
2.【催告权】如甲方未积极配合乙方,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并催告甲方协商解决;
3.【变更权】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中止履行后,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变更合同中因中止合同所不能履行的部分,但无权主动协商变更与中止合同无关的约定;
4.【违约责任请求权】如甲方侵犯乙方权利、怠于履行义务,乙方应当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知情权保障】乙方应当保障甲方的知情权,保证交易过程相关信息的客观性及真实性,不进行虚假宣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选择权保障】乙方应当增加信息透明度,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利用合同欺诈等违法手段收取额外费用或款项。
3.【瑕疵担保】乙方保证甲方依据本协议购买的宠物或相关产品无不符合约定的外观瑕疵,无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权利瑕疵;
4.【售后服务保障】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主动且如实提供销售前后全流程保障服务,及时解答甲方疑惑,协助甲方饲养宠物。
5.【严苛禁止】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饲养或健康指导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设置严苛条件,并以此为由主张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合同履行保障】合同因甲方原因由乙方中止后,如甲方提供相应保证或担保,则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双方最近期所约定的合同。
7.【及时处理投诉】乙方应当及时受理甲方提供的有关服务之投诉、举报及反馈意见,并做出相应回应及处理。
8.【不得捆绑销售】乙方不得以甲方不购买其销售的宠物饲料、营养品或不接受其提供的宠物调理美容等服务为由,拒绝承担该店所售宠物的售后服务。
9.【接受客观监督义务】乙方自觉接受消费者客观监督,对甲方根据真实情况发表评论的回复须客观,不得采取诽谤、诋毁、侮辱和信息骚扰等方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因此确实损害甲方权益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经甲方合理催告仍怠于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2)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
(3)乙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行使权利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义务,经乙方合理催告仍不改正的;
(2)有证据证明甲方发布不实言论,经乙方合理催告仍不改正的;
(3)因甲方欺骗行为导致乙方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
(二)合同解除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付款义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款项的,乙方应当在2日内进行催告,经催告后,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每迟延履行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总金额的万分之五额外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甲方经催告7日后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二)【违反退费义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六)款约定退费义务的,应当继续退费,每逾期退款一日按照应退款项总金额的万分之五额外向甲方支付逾期退款的违约金。
(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乙方违反上述如实告知义务,或进行虚假宣传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所有款项并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四)【怠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约定义务,经另一方当事人合理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或不履行的,行使催告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行使催告期间所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五)【违反瑕疵担保义务】乙方违反上述瑕疵担保义务的,甲方有权择一主张如下选项:
1.解除合同,并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第(六)款进行退费;
2.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依约提供换货服务。
(六)【违反本合同其他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恢复合同尚未签订时的状态,过错方应当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提示】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合并适用。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具有行为惩罚性质,违约方可以继续履行债务。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不可抗力或疫情管制等致使乙方不能依约提供服务的,免除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或突发疾病等客观原因致使甲方不能依约履行义务的,免除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达成新的合意。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1. 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2.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
4. 上述方式仍无法解决的,应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依法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约定不明的内容,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约定。双方共同遵守如下原则,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补充协议应当自愿签订且协商一致;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三)不得违反主合同内容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四)不得变相利用非合同格式条款(含附件或单据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扩大经营者权利等。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一)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完成)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双方一致认可,合同附件是对于合同正文履行的辅助文件或说明文件,如与合同正文约定的条款相悖的,以合同正文为准。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 乙方(签字/盖章): |
年月日 | 年月日 |
附件1
免疫信息登记表
免疫注射信息 | ||
第1次 | 注射时间 | |
疫苗名称 | ||
适应症状 | ||
产品批准文号 | ||
免疫机构 | ||
经办兽医师 | ||
机构联系方式 | ||
付款人 | □甲方 □乙方 | |
第2次 | 注射时间 | |
疫苗名称 | ||
适应症状 | ||
产品批准文号 | ||
免疫机构 | ||
经办兽医师 | ||
机构联系方式 | ||
付款人 | □甲方 □乙方 | |
第3次 | 注射时间 | |
疫苗名称 | ||
适应症状 | ||
产品批准文号 | ||
免疫机构 | ||
经办兽医师 | ||
机构联系方式 | ||
付款人 | □甲方 □乙方 |
附件2
驱虫信息登记表
第1次 | 驱虫日期 | |
药物名称及产品批准文号 | ||
适应症状 | ||
驱虫机构 | ||
经办兽医师 | ||
机构联系方式 | ||
付款人 | □甲方 □乙方 | |
第2次 | 驱虫日期 | |
药物名称及产品批准文号 | ||
适应症状 | ||
驱虫机构 | ||
经办兽医师 | ||
机构联系方式 | ||
付款人 | □甲方 □乙方 | |
第3次 | 驱虫日期 | |
药物名称及产品批准文号 | ||
适应症状 | ||
驱虫机构 | ||
经办兽医师 | ||
机构联系方式 | ||
付款人 | □甲方 □乙方 |
附件3
公开价目消费清单
项目 | 价格 | 会员价 |
£ | 100元/瓶(次) | 80元/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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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清华、郭学瑾
本期封面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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