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受贿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李春生利用担任多地多部门要职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多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940万余元,部分未实际取得。2022年11月26日,他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春生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重大损失。鉴于其部分受贿未遂,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全追缴,依法可减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追缴受贿所得上缴国库。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