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件标准方面,《办法》明确: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坪山区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对区内交通枢纽、物流集散地等区域的充电设施建设力度。
综合国家、地方对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标准,各类充换电设施配置场景的相关要求如下:
- 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在符合《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消防规定前提下,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
- 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在符合《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消防规定前提下,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 鼓励在坪山区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20%。
- 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
- 大型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充换电设施。
- 在重大项目工地及在运营余泥渣土受纳场,根据需要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