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安全检查火了之后
近日,深圳地铁的安全检查火了。大概在19日,深圳地铁的公众号发布了信息,20日起实行进站安检全覆盖。于是第二日的早高峰出现了群众意料之中的现象。随之而来的就是深圳地铁安全检查成了热门,在众多的媒体和平台上榜。然后迎来了优化的消息。22日早收到了南方都市报的推送。其中引用了一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给市民的反馈短信。里面引用了两个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于是习惯性地查询了以上两个条款。原文摘录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乘客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拒不出站、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于是对上面的条款好奇,查询对应的细节,看下深圳是否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标准的解读。然后针对以上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梳理。除之之外涉及的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范,维护乘车秩序。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安全检查应当遵守有关操作规范,提高质量和效率。”《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制定违禁物品、限带物品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应当妥善处置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携带限带物品或者拒绝检查的乘客,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实现安检互认,提高安检通行效率。”深圳虽然没有相关规定标准,查询到了先行地方的试点,如《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 》第六章 安检工作流程,安徽省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DB34/T 3695-2020)。综合以上内容后,在贴文发表了个人观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该条款的“应当依照规定”是怎么样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形式和程度又是怎么样的呢?2、以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可以对”不是必须对、应对。这个法律术语的表述我想政府主管部门不会不理解吧?3、深圳虽然没有轨道交通的安全检查规定,可以参考一下先行地方的试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 》第六章 安检工作流程,安徽省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DB34/T 3695-2020).看下人家写的安全检查的流程,什么样是到位,什么样是过度.4、再有如果以上为法律规定,之前没有实施是不是有问题要倒查,将来是不是严格执行,而非阶段性的实行呢?结果这个反馈在南方都市报的留言中一直未精选,只有自己可见。怕是这个状态会一直延续下去吧!晚上在央视网评看到了同样的新闻,里面写了有法律依据。于是将同样的回复在下面留言。后面被精选。于是还想着央视的效率高。而过了几个小时再看,精选过的留言又再次变为了未精选,仅作者可见。经常在看新闻的时候留意写到的法律规定。虽然一个不学法律的门外汉还偶尔看到有待商榷。当然写出来了的还好。很多新闻内容直接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具体的规定是不写的。这样在普法方面,在释法方面就不太友好了。而如果将查询的法条留言,大概率是自己看看的结果。之前不止一次的经验了。我想这样的新闻,新闻人理应自己要多做一步。如果受众留言,更应该将理性的评论放出来,让事实说话,以点带面,将事情转化为教材。这才是新闻的目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