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招聘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条件
1.年龄40岁以下(1986年7月10日以后出生);
2.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本科学历或有幼儿园教师工作经验的可优先考虑;
3.持有保育员资格证或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健康证及无犯罪记录。
4.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操守,热爱幼教事业,对幼儿具有爱心、耐心、责任心;
5.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协助教师做好班级保教工作,踏实肯干,做事认真、仔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4.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
5.现役军人;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