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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跃龙、胡兵、曾毅凯、杨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源或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2017年-2019年年审过程中,未恰当评价已识别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对大额往来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2017年、2018年,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往来发生额分别为2.87亿元、5.50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58%、44.36%。你们未对公司与关联方大额往来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2017年至2019年“对相关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审计方案”底稿中存在记录的与担保相关的影响科目列示不全等问题。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罗跃龙、杨旭作为世纪星源2017年和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兵、曾毅凯作为世纪星源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世纪星源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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