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的企业;
其中,企业需满足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有关要求,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3)港澳青创企业等。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有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5)港澳青创企业等,对缴纳人数不作要求。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港澳青创企业等,对账务不作要求。
(二)申请本措施支持的机构本单位及其人员未处于承担或者参股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同时符合本措施支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或者前海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条件的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获得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