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那个74岁老人腿疼手术后第二天就没了的事儿,我真的是越看越气。
老人家1月10号去看腿疼,13号做的手术,14号晚上人就走了。后来查出来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是医疗事故里最严重的等级了,人没了的那种。
但我今天想聊的不是这个事故本身,而是曝出来的另一个细节:医院涉嫌伪造病历。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调查认为,该院及相关医务人员涉嫌伪造病历、未按规定书写病历、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等多项问题。4月30日,深圳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家属不认可这一结果,认为医院应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已于6月2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材料已于6月11日移送广东省医学会。
这件事之所以让人愤怒,不仅仅是因为一位老人术后意外离世——手术有风险,谁都不能保证百分百成功。但"伪造病历"这四个字,让这起医疗事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这就完全变了味儿了。
我查了一下,这种事不是孤例。类似的案子不少,每一个都让人看得血压升高。
河南9岁女孩案:系统性的篡改,被判赔201万
2025年2月,9岁的瑞瑞因颈部、咽部血管畸形,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进了手术室,再也没有跟妈妈说过一句话。术后在重症监护期间,因气管插管被咬扁导致通气不畅,进而发展为脑水肿并陷入持续昏迷,构成一级伤残。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终止鉴定,理由分别为"无法确定鉴材准确性"及"超出鉴定能力范围"。2025年8月,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专项调查给出了关键结论——该院医务人员存在系统性、大规模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涉及多个科室的多名医护人员集中时间篡改、修改病历资料,包括修改知情同意书内容、调整手术记录、涂改生命体征数据等。郑州市卫健委确认病历篡改行为属实,并对涉及的13项问题依法立案处理。
2025年12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人民医院赔偿瑞瑞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1万余元。家属认可赔偿金额,但她在判决中没有看到造成女儿成为植物人的真正原因,医院也没有向家属道歉。她希望有关部门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万听着不少,可一个9岁的孩子啊,这辈子就这么毁了。
安徽淮北案:出院63天后还在改病历
2024年1月,患者周某因脑血管病恢复期、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等多种病症,入住某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入院当日,周某在接受多项康复治疗项目后突发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不幸离世,转院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提起诉讼后,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院对周某的住院病案资料中入院病情、出院记录、医患沟通记录、病情评估等内容存在多次反复"编辑-保存"的修改行为。修改范围不仅涵盖陪同人员等信息,还涉及病情描述、用药剂量等核心诊疗内容。你看啊,这些内容是要上法庭当证据的,结果被改来改去,谁还信得过?此外,该院因康复医疗行为不当及未按规定对封存病历开具封存清单,已被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庭审中,家属与医院均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然而,先后有三家鉴定机构均以超出自身鉴定能力为由退回申请。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认定医院改动病历的行为直接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依法推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河北石家庄案:多名医护参与篡改,被罚15万
2023年5月,石家庄市栾城人民医院一名患者在进行头孢曲松钠皮试时发生过敏性休克。患者休克后,医院多名医护人员对病历进行了篡改。
怎么改的呢?该院内二科负责人在首诊医师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账号密码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将患者过敏史从"头孢曲松钠过敏"改为"过敏史不详"。你品品这个操作——"过敏史不详",意思就是"不关我的事,我不知道她过敏啊"。此后又多次篡改,将"无烟酒嗜好"改为"有烟酒嗜好"、"无压痛"改为"有压痛"、"肛门正常,外生殖器正常"改为"肛门未查,外生殖器未查"、"腹部外形正常"改为"腹部外形膨隆"。这不是在甩锅这是在干嘛?
不仅如此,该院医师在与患者家属谈话签字后,又多次增加谈话内容。护士也将入院护理评估单内的"头孢曲松钠"修改为"可疑头孢曲松钠",再修改为"不详"。此外,医院还存在隐匿病历资料的行为。
石家庄市卫健委认定该院存在"伪造、篡改、隐匿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等6项违法事实,于2024年6月27日对该院作出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北孝感案:出院63天后还在改病历
2023年3月,61岁的姚世柱因胃癌在孝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去世。家属对住院病历的真实性及诊疗过程产生疑问。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全部电子病历进行了鉴定。
2024年5月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抢救记录在病程时间之后8天进行了最后修改,共操作6次;出院记录在出院后63天进行了最后修改,共操作3次;病危通知单是在患者出院3天后创建,出院后12天进行最后修改。63天啊,两个月了,想起来改病历了。这要真上了法庭,你说法官信谁?鉴定意见明确指出:电子病历数据不具有真实性。2025年,孝感市卫健委认定相关医护人员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尽管相关人员被问责,家属仍不认同调查结论,已提起诉讼并上诉。
北京某案:冒签家属姓名,被判赔近120万
还有一个案例值得关注。一名患者因脑梗死入院后死亡,家属对《预防烫伤告知书》等三份文件上的签字提出异议。物证司法鉴定确认,三份告知书中的家属签字均非本人书写。因鉴定材料不真实,鉴定中心终止鉴定。法院认为医院伪造患者家属签字,导致病历不真实、无法鉴定,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和完全民事责任,判决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120万元。
你看啊,这些医院为啥要改病历?
不就是为了掩盖问题嘛——手术操作失误、术后观察不到位、该做的检查没做、该发现的病情没发现。等出了事,第一反应不是反思自己平时工作有没有做到位,而是想着怎么把"证据"擦干净。
《民法典》第1222条写得明明白白:医疗机构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啥意思?就是不用再做复杂的医疗鉴定了,法律直接认定你医院有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篡改病历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多重的:民事赔偿层面,河南9岁女孩案被判赔201万,安徽淮北案判赔60万,北京冒签案判赔近120万——篡改行为本身就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医院需承担不利后果。行政处罚层面,卫健部门可对医院警告、罚款,对涉事医生追责乃至吊销执业证书,石家庄栾城人民医院被罚15万元就是例子。刑事责任层面,情节严重的篡改病历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追责,河南9岁女孩案中家属就明确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篡改病历不仅无法逃避责任,反而会让医院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从民事高额赔偿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追究。
说回深圳那个案子,老人家1月10号去看腿疼,1月13号做手术,手术过程中就出现了腹痛,一直到第二天伴随反酸、腹胀。家属多次要求检查,院方一直没落实。1月14日下午转入重症监护室,当晚9点56分被宣告抢救失败。从入院到离世,不过短短几天。
目前,广东省医学会的重新鉴定正在进行中。希望这次能给家属一个公正的说法。
我也查了一些资料,顺手分享几个关键的知识点,虽然我真心希望这些东西大家永远用不上:
一个是病历一定要第一时间封存。人出事了,别光顾着哭,赶紧去医务科要求封存全部病历,医患双方在场,封起来贴上封条。这个动作必须在第一时间做,拖一天就给医院多一天"修改"的时间。
另一个是如果人没了,对死因有疑问,尸检要在48小时内做。咱们传统观念可能不太愿意接受,但这确实是查明真相最科学的办法。很多案子就是因为没做尸检,最后只能吃哑巴亏。
说回那些篡改病历的医院和医生,你们在电脑上敲那几个字的时候,心里有没有过一丝犹豫?躺在病床上的是别人的父亲母亲、儿子女儿。人家把命交到你手上,你手术出了意外,那是医术问题,谁也不能保证百分百成功。但出了事想靠改病历蒙混过关,这就是人品问题了。
而且你改得掉吗?现在的电子病历系统,每一次修改都有后台日志,哪年哪月哪日哪分哪秒改的,谁改的,改之前是什么,改之后是什么,一清二楚。你以为是擦屁股,实际上是给自己挖坑。本来可能只是次要责任,改完病历直接变成全责——这不是给自己加戏吗?
好好把平时的诊疗规范做到位,比什么都强。别等人没了,再拿起鼠标键盘当遮羞布。
你有哪些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顺便点个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