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关于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和《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会监〔2026〕18号),现对2025年度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并经评审通过的296名申报人(其中正高级8人,高级288人)进行公示(名单见附件1、2)。公示分为单位公示和评委会网上公示两部分。
本次通过评审的申报人(名单附后)必须报告并请申报单位进行单位内公示。申报单位要根据《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会监〔2026〕18号)要求及《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单位系统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将评后公示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申报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后公示情况表》,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26年7月7日前在系统扫描上传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评委会于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7月2日期间,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对本次评审通过的申报人进行网上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通过人员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方式向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情况。单位投诉要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投诉要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邮箱:szcwkjc@szfb.sz.gov.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804室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所附说明(详见附件4),评审结束后,后续工作流程为:完成评后公示→评后复核→职称证书制作及发放。按照相关政策要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评后公示阶段(含评委会办公室评后公示、单位评后公示)结束后,将由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我市人社部门报送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人社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再予以发放电子职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及《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22〕45号)的有关规定,拟注销(撤销)陈某光等97名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并对名单予以公示(具体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6年6月26日-2026年7月2日。
如有异议,请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部反映情况(电话:010-88221092、010-88221099,邮箱:zhoudanhua@bicpa.org.cn)。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拟注销(撤销)注册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xlsx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6月25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要求,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5月29日
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率?
“三流合一反向开票”主要是指通过将税务规则嵌入线上支付平台,直连废品回收活动信息,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在线上支付平台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自然人出售者)发起付款时,系统自动完成自然人出售者应纳税款计算、扣缴入库和预填开票,做到支付发票流、人企流、资金流“三流合一”,实现“支付即开票、开票即缴税、缴税即入库”。该模式对于资源回收企业来讲具有次月无需再为自然人出售者代办申报、无需单独建立各类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收购台账、流程更为规范等优点,对于自然人出售者来讲也具有开票即缴税、涉税风险更小等优点。为鼓励更多的回收企业和自然人出售者选择“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同时结合“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可以实现销售额实时累计的技术优势,我们适当调低了该模式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率。
二、本公告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率如何进行调整?
按照本公告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其他方式“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仍按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例如,出售者李某2026年11月25日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甲首次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金额为30万元,2026年7月1日至此次销售前已在另一资源回收企业乙“三流合一反向开票”40万元,并预缴税款40×0.25%=0.1万元。那么此次“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需预缴的税款为:
(60-40)×0.25%+(30+40-60)×0.5%=0.1万元
三、自然人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取得的销售收购报废产品的收入,还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按照本公告规定,“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除预缴率存在差异外,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因此,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仍以上面李某为例,在次年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该年度没有其他“反向开票”收入且无其他经营所得收入,也无法获取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适用5%-35%的税率核定征收税款,全年应纳税款为:(40+30)×5%×10%-0.15=0.2万元。由于已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相同,因此汇算清缴无需退补税。
四、资源回收企业如果想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具体如何进行准备?
资源回收企业如果想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需要做如下准备工作:
(一)选取相应的支付平台(如银联商务、微信、支付宝、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开通相关账户。
(二)由支付平台通过电子税务局邀请资源回收企业作为乐企使用单位,资源回收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确认同意。
(三)根据资源回收企业的自身业务需求,由支付平台组织接口开发和功能对接。
(四)功能对接完毕后,在资源回收企业线上付款时即可自动触发“三流合一反向开票”。
五、资源回收企业“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时,自然人出售者如何进行操作?
资源回收企业“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时,各支付平台自然人出售者的操作流程略有差异。以支付宝平台为例,具体流程如下:
(一)资源回收企业从自然人出售者处收购废品,录入货物名称、单价、重量等交易信息后,平台自动计算支付金额、自动预填发票、自动生成待缴税费信息。
(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出售者展示“付款码”。
(三)自然人出售者扫码后缴纳税款入库,货款自动转入自然人账户,发票自动开具、上传。
六、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有所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规定与申报操作流程也延续以往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办理。
增值税预缴新政来了
这些变化要知道~
一、五种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增值税预缴新变化
【变化一】预缴地点更明确,项目属地要记牢。
案例:甲公司机构所在地在A市,同时发生三项业务:
1.预售自行开发的楼盘(项目位于B市):在机构所在地A市预缴增值税。
2.跨地区到C市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预收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C市预缴。
3.出租位于D市的写字楼:在不动产所在地D市预缴。
政策依据:《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第三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第七条第二款: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十四条: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转让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不包括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变化二】预缴时限更简化,申报时间更从容。
案例:甲建筑公司3月10日收到异地建筑服务预收款、3月15日预售房产、3月20日出租异地不动产,取消原1/3/5日等多档短期预缴期限,统一在4月申报期内分别按对应地点完成预缴即可,时间更充裕、申报更简便。
政策依据:《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第十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变化三】服务地预收预缴,申报抵扣不重缴。
案例:甲建筑公司注册地在A市,跨地区到B县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含税预收款109万元。收到预收款时:向B县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后续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该笔预收款对应的增值税不再重复预缴,仅在机构所在地正常申报抵扣已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第七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售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
【变化四】同一县(市、区、旗)转让不动产,无需预缴更简便。
案例:已知A县乙街道和A县丙街道属于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甲公司机构所在地位于A县乙街道,商铺(不动产)位于A县丙街道,公司将商铺(不动产)对外转让。
因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属同一县(市、区、旗),甲公司无需按照旧政策在不动产所在地A县丙街道所属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而是申报期直接在机构所在地A县乙街道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现一次申报缴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第十四条: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转让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不包括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变化五】不动产预缴分税率,不同情况要分明。
案例:
1.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转让位于异地的不动产,按5%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异地非住房不动产,按3%预征率预缴;
3.个体工商户丙出租异地住房,按实际征收率确定预征率预缴。
政策依据:《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第十五条: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预征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为3%。
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预征率为 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住房,按照实际征收率确认预征率。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政策点比较多,我们梳理了以下常见易错点。
易错点一:股权转让收入在取得转让价款后才需确认。
正解: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易错点二: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以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正解: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易错点三: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所得全部按转让财产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解: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
易错点四: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的,可以分期确认转让所得。
正解: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
没问题,关于视同应税交易和非应税交易的最新明确规定,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属于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一章第五条
二、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一章第六条
三、无偿服务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下面通过案例了解一下吧。
案例:某财税事务所,给小微企业免费开财税讲座、免费答疑,面向社会公众不收费,是否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不管是公益性质的无偿服务,还是非公益的纯无偿服务,只要是提供无偿服务,都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跨境电商什么时候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变动了何时做变更?不再经营又该怎么处理?今天一文理清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相关办理要点。
一、跨境电商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附送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且附送资料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功能菜单办理。
二、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申请办理变更时,纳税人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备案附送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报送变化后的附送资料。
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功能菜单办理。
三、跨境电商企业变更退(免)税办法的,该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纳税人出口业务适用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或者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的,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
✅特殊情况: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1.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申报附送资料、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2.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因税务稽查、出口税收函调等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办结出口退(免)税的。
3.申请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照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前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的。
四、跨境电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该如何处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若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送《视同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确认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1.未申报或者已申报未办结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已按照规定申报免税或者视同向境内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2.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声明相关出口退(免)税事宜由承继企业承接,并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的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的。
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功能菜单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