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跨国大宗走私、运输毒品犯罪
——周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被告人周某得知有两批夹藏毒品可卡因的木板从甲国经水路走私到国内某港口,即委托相关公司和人员办理清关手续。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周某联系货车将上述夹藏毒品的木板跨省运输至深圳某仓库存放。2023年4月,周某将藏有毒品的部分木板挑出重新打包后,联系货车司机从仓库运至物流公司准备走私出境,后因担心货物查验,又让司机把上述木板拉回仓库。公安人员在仓库内抓获周某并查获可卡因134453.72克。
裁判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走私、运输毒品可卡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跨国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某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跨国走私毒品入境后在境内存放并准备走私出境的源头性、规模化毒品犯罪,涉案毒品可卡因数量大,犯罪链条跨域延伸,对国门安全、公共健康与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主犯地位与作用、跨境走私的组织性与持续危害性,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依法判处死刑,既彰显了死刑作为最严厉刑罚的震慑作用,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跨境源头性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一贯立场。
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
——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王某系某酒吧的营销人员,其明知“滴滴”原液对人体有危害性,在客户提出需求后,仍多次将“滴滴”原液掺入饮料中并提供给客人饮用,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经检测,“滴滴”原液中含有1,4-丁二醇成分。1,4-丁二醇是γ-羟丁酸的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通过乙醇脱氢酶代谢转化为γ-羟丁酸。而γ-羟丁酸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国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本案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饮料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赔偿销售金额的十倍赔偿金及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1,4-丁二醇虽未列管,但1,4-丁二醇在人体内可代谢呈现管制精神药品的特性。人民法院坚持“打早打小”,破除不法分子钻监管空白的侥幸心理,同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刑事追责与公益赔偿的双重惩戒,充分体现“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的司法立场。该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应依法规范经营,防范涉毒风险。同时提醒公众,要深刻认识未列管不等于无害,谨防新型毒品替代品侵害。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