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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前海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T*投资有限公司罚没5800余万元,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00余万元,对J*资产、T*投资实际控制人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私募公司注册、上海迁入、私募管理人登记、私募实控人/控股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私募产品备案、私募审计、中基协4个平台日常维护与更新、私募招聘、人员求职等,欢迎咨询私慕好帮手:18116410895、1368190522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
当事人:深圳前海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资产),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深圳市前海T*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投资),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鲍**,女,1983年1月出生,J*资产、T*投资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石*,男,1990年12月出生,时任J*资产投资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陈**,男,1991年2月出生,时任J*资产交易员,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J*资产、T*投资违反私募监管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石*、陈**未出席听证会,但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J*资产、T*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J*资产和T*投资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J*资产和T*投资办公场地、工作人员混同。
2022年5月至6月及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J*资产及其担任管理人的多只私募基金以及T*投资担任管理人的多只私募基金互为对手方交易,低价买入债券“PR**02”“22**发”,再以偏离中证估值的价格卖出债券“PR**02”“22**发”,为J*资产及关联主体牟取利益,合计获利28,476,150.24元。
二、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12月,J*资产、T*投资向深圳证监局提交经公司盖章的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流水,144条交易记录被篡改,导致提供的银行流水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7月至调查日期间,J*资产向深圳证监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5月至调查日期间,T*投资向中基协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登记备案信息,J*资产及T*投资提供、报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J*资产、T*投资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鲍**系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石*、陈**系相关主体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J*资产、T*投资提出不构成低买高卖、违法所得计算有误、没有主观意图、未损害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造成危害后果、处罚重于类案、积极配合调查等意见。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除与J*资产、T*投资相同的意见外,鲍**提出其非T*投资实际控制人、非案涉债券交易直接决策人、处罚重于类案等意见。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免除市场禁入。
石*、陈**提出: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关于J*资产、T*投资:相关表述反映了相关交易获利方式,违法所得认定无误,在案主客观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损害了相关投资者权益,造成了危害后果,量罚适当。
关于鲍**: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对J*资产、T*投资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应当对J*资产、T*投资相关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量罚适当。
关于石*、陈**:我局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相关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配合程度,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就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的行为,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1.对深圳前海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T*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476,150.24元,由深圳前海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628,535.22元,深圳市前海T*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847,615.02元,并处以28,476,150.24元罚款,由深圳前海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628,535.22元,深圳市前海T*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847,615.02元;
2.对鲍**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石*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4.对陈**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二)就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1.对深圳前海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鲍**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深圳市前海T*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鲍**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深圳前海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628,535.22元,并处以26,228,535.22元罚款;
2.对深圳市前海T*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47,615.02元,并处以3,447,615.02元罚款;
3.对鲍**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4.对石*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5.对陈**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鉴于鲍**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还决定:对鲍**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鲍**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还决定:对鲍**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外,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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