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制定的背景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深圳市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进行全方位、全链条规范的法规,是深圳落实中央战略部署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支持和保障汽车自动驾驶等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的一次重要实践。自2022年8月《条例》实施以来,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加速集聚,产业集群持续壮大,应用场景不断丰富,运营环境日益优化;产业竞争力稳居全国城市智能网联汽车第一梯队;深圳成功入选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城市、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成为全国该产业发展的“领跑者”之一。继深圳之后,北京、武汉、广州、上海浦东等地陆续出台了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促进和规范相关产业发展。
国家政策标准变化和深圳市
相关产业发展催生修改条例需求
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内生动力和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显著变化。2025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评估发现,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迭代加快,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规模化商业试点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相关政策标准不断调整、完善,地方政策标准需要及时与国家同步;此外,兄弟省市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加大支持和服务本地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力度,对于进一步丰富深圳市相关产业支持保障政策提供了有益经验。为进一步优化制度供给,有必要及时修改《条例》,为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赋能。
围绕《条例》修改开展集中调研
根据《条例》立法后评估的建议,2025年7月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会同法工委持续推进修改条例的调研论证等工作,围绕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条例》修改事宜,与市工信、交通运输、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深入沟通研讨,广泛吸纳多方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修正草案》的起草工作。
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主动衔接国家顶层设计
保持与国家政策标准统一协同的需要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推动了国家政策标准的加速出台,国家近年来发布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等推荐性标准,推出“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等系列政策。《条例》作为我国首部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管理等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由于立法时没有可供遵循的政策和标准,存在部分条款与国家后来颁布的技术规范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例如,《条例》对“高度自动驾驶”的定义仍保留“驾驶人立即接管”的要求,与国标中“系统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的规定不同。及时修改《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企业在深测试数据的跨区域互认,实现技术标准的全国统一与产业协同,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
适应破解产业发展瓶颈加速商业化
落地进程的需求
当前,智能网联汽车已从技术验证迈向规模化商用关键阶段,而《条例》部分条款在实施中逐渐暴露出与现实需求脱节的问题。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政策呈现“碎片化”,各区标准不一、申请程序显复杂,导致企业面临重复申请、跨区运营受阻等困境,难以形成“全市一盘棋”的发展合力等。本次《条例》修改拟借鉴兄弟省市立法和实践经验,支持和鼓励尽快制定全市统一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规模化商业运营试点办法,支持车辆批量化申请,逐步推动全市域道路开放等,解决企业运营成本高、商业化进程慢等核心痛点,为产业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推动区域协同与国际合作
提升产业发展能级的需要
深化区域产业协作、参与标准制定是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深圳市相关行业、企业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特别是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试点等方面打破区域限制,促进创新要素高效流动有着较为强烈的需求。《条例》修改拟主动回应深圳市产业发展需求,新增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间政策协同,以及支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等方面的内容,推动大湾区各城市标准互认、场景互通,支持企业、机构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为增强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竞争优势,为深圳企业“走出去”营造更为有利的营商环境。
顺应技术迭代趋势
完善监管制度体系的需要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迅速发展,车辆控制权在驾驶人与智驾系统间动态转换,原有以“有无驾驶人”为基准的责任划分模式已难以准确界定事故责任,容易引发法律争议与消费者信任危机。同时,市场上存在的夸大宣传、功能误导等问题,对行业声誉与用户安全构成潜在风险。此次修法拟明确以“自动驾驶系统是否激活”为核心的责任认定逻辑,并新增宣传行为规范条款,进一步健全完善更加科学、精准、全面的治理体系,为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透明、可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条例的主要内容
车辆定义与分类
明确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工操作行驶的汽车。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按国家标准划分 。
准入与登记制度
实行产品准入管理:车辆须列入国家或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方可销售、登记。
实行登记制度:车辆需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载人车辆还需车上人员责任险),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实行申报管理制度:主体需经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临时行驶号牌后方可开展测试或示范应用。
支持全域开放探索:市政府可根据情况选择若干行政区或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运营试点(非自动全域开放,需逐步推进) 。
使用管理与责任划分(2026修正重点)
驾驶人要求:有条件自动驾驶须配备驾驶人;高度/完全自动驾驶在特定条件下可不配驾驶人,但无驾驶人车辆仅限划定区域行驶 。
责任认定核心:以自动驾驶系统是否激活为责任划分依据:
系统未激活:由驾驶人承担责任。
系统激活状态下发生事故或违法: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享有向生产者追偿权) 。
基础设施与数据安全
推动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通信、感知、计算设施配套 。
严格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数据须境内存储,禁止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数据 。
商业化运营
条例授权政府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但具体办法由区政府或市政府另行制定,目前仍处于“有序探索”阶段,并非全面放开无人驾驶出租车运营 。
该条例通过明确法律地位、细化责任边界、规范准入流程,为智能网联汽车在深圳的测试、示范及未来商业化提供了法治基础。
——资料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