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浦东到深圳、厦门:国家发改委推广综合改革试点新经验
国家发改委推广浦东、深圳、厦门41条改革经验,释放哪些政策信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总结推广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明确总结推广三地综合改革试点形成的41条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借鉴。该通知于2026年6月5日公开发布,文件落款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文号为发改体改〔2026〕695号。
💡 本次推广经验核心覆盖五大方向
第一,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包括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目录制度、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清单制度、“数据+场景”联合创新生态、人工智能医疗数据开放等内容。文件中特别提到,要通过开放“城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在工业、服务业、家装设计、医药研发等领域落地。
第二,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包括推动新兴领域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建立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周转池”制度,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等。这说明改革已经不只是审批制度改革,而是从人才供给、科研转化、产业需求三个层面进行协同设计。
第三,优化城市更新和要素保障。这一部分与建筑业、城市建设、数字化工程管理关系最直接。文件提出优化城市更新土地供应和审批机制,支持城中村闲置房屋盘活利用,允许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自主更新项目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同时,还提出构建土地空间立体化开发利用全链条管理制度,推进基于BIM的登记确权与空间分层利用。
第四,扩大自主开放和贸易创新发展。包括离境退税退付模式、内外贸一体化衔接服务机制、海空一体复合型口岸、海上运输“单一窗口”等。这些举措主要服务于开放型经济和跨境贸易便利化。
第五,优化民生保障和政务服务。包括居住证持有人基本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居住证便利化使用场景清单、重点人群医保参保机制、市场监管服务“一件事”集成改革等。比如厦门探索把市场监管领域87个高频服务事项整合为“一件事”集成服务,并引入大模型智能客服提供7×24小时答疑。
📄 政策文件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总结推广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6〕6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委、厦门市委改革办: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创新,一批重点举措取得积极成效。为充分发挥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和带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梳理,形成了一批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借鉴。
本次总结推广的经验举措共41条,主要包括:实行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目录制度、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清单制度等9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场景方面举措;推动新兴领域教育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建立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周转池”制度等5条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方面举措;优化城市更新土地供应和审批机制、构建土地空间立体化开发利用全链条管理制度等11条优化城市更新和要素保障方面举措;创新离境退税退付模式、创新内外贸一体化衔接服务机制等8条扩大自主开放和贸易创新发展方面举措;实行居住证持有人基本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构建重点人群医保参保机制等8条优化民生保障和政务服务方面举措。其中,探索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模式、构建“海空一体”复合型口岸等新型通关服务模式、创新打造海上运输“单一窗口”、强化航运全链条服务集成等11条举措拟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先行推广。
各地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将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应用于解决本地区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强化全过程风险防控,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稳妥开展工作,确保复制推广依法合规、取得实效。
附件: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行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5月18日
通知指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以来,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创新,一批重点举措取得积极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总结梳理形成了一批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供各地参考借鉴。
本次总结推广的经验举措共41条,涵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优化城市更新和要素保障、扩大自主开放和贸易创新发展、优化民生保障和政务服务五大方面。其中,11条举措拟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先行推广。
文件要求,各地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将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应用于解决本地区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强化全过程风险防控,确保复制推广依法合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