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调整依据根据国务院、广东省统一政策及深圳落地细则,2006 年 7 月 1 日起,深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原个人 + 单位合计 11% 调整为仅个人缴费 8%。
资金划分规则
历史留存说明:2006 年 7 月 1 日前,单位已经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全部保留在个人账户中,不会清零、扣除,正常累计计息。
现行长期规则此后深圳历次社保条例修订,均延续该规则:职工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缴费构成,单位缴费全部归统筹基金,无单位划入个人账户的政策。
“深圳社保养老保险单位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时间及比例”参考资料: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12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6.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2006年第43期(总第5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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