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卫健局,你们的盖章文书。
第一份(卫生监督意见书) 明确写着:
关节错缝术、颈椎病推拿等属于特殊治疗。
第二份(针对我本人的答复文书) 明确写着:关节错缝术等项目不属于特殊治疗。
同一个行政机关,同一个医疗项目,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
两份文书,都盖了章。
到底哪一份是准确的?
特殊治疗的认定,不应该是可以随意拨动的开关。你们两次结论之间,依据的是同一部法规吗?如果是,为什么得出相反结果?
如果不是,请说明法规变化的时间点及适用理由。
公章代表的法律效力,可以这样反复吗?
公章不是装饰。你们的第一份意见书,医院会据此执行,患者会据此知情。
两份矛盾的文书,总有一份是错误的。谁签的字?谁审的核?错误的文书发出去,对患者造成了误导,对医院的监管造成了混乱。你们有没有内部追责?还是说,随便给个结论就行,反正患者不会细看?
这种矛盾,让老百姓怎么相信你们?
普通患者不会研究法规条文,我们普通老百姓只能相信你们盖章写下的每一个字。
今天你们说是,明天你们说不是,那患者该以哪个为准?如果连行政机关自己的结论都可以随意切换,那所谓的“依法行政”从何谈起?
我不需要你们安抚情绪。我需要你们就上述六个问题,给出明确、书面、经得起推敲的答复。
请告诉我:
关节错缝术等项目,在南山区的医疗机构里,到底是不是特殊治疗?两份不同答复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