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市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一定期限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2.企业类申请单位填报的年度研发投入与相应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中披露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终数据完全一致,不得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3.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加盖税务机关业务章。
5.申请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6.申请单位在获得研发费用资助后,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发生变化或经税务部门核查需核减研发费用(企业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经相关部门核查需要核减的,导致应享受资助资金减少的,应及时告知市科技创新局,并将资助资金差额部分主动退回。对未及时告知和主动退回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资助资金,并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且不再享受后续研发投入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