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深圳南山某城中村拆迁<非原村民>手持的一大栋物业,无法获取到<土地>补偿款
涉及争议标的是区府在1993年已依法完成原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征转>手续即[深国土字XX6号]

现按地方法规针对已完成国有征转手续用地的规定,后续拆迁时不再重复对土地本身进行补偿,但可就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补偿,因土地补偿已在征转时足额支付给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返还村委实际使用<如因原村集体未进行补偿分配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等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划分争议,应向原村集体或街道办主张,而非在拆迁时直接向区府重复索要土地补偿款。建议入手民房先从官网查证建筑物土地是否已完成国有征收手续,避免不必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