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工人每个月最盼望的就是
发!工!资!
好不容易等到发薪日
手机短信却迟迟没动静
紧张程度堪比查高考成绩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近日,深圳人社局
曝光了一批拖欠劳动报酬
重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深圳市鸿泰远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欠薪逃匿案
深圳市英豪轩家私有限公司欠薪逃匿案
深圳市宝云森电子有限公司、森柏(深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欠薪转移财产案
深圳同城伴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欠薪逃匿案
深圳市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薪逃匿案
深圳友爱护理院拖欠劳动报酬案
华科建(深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于2026年4月28日依法责令总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经督促,总包单位已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书面承诺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偿劳动者工资。2026年5月28日,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依法对华科建(深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万元。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警示提醒
拖欠工资是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尤其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面临刑事追责。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用工行为承担监督责任,切实履行工资支付保障义务,切实将工资支付监管嵌入项目全周期管理。
如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可通过“深圳欠薪维权速办”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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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维护公平规范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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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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