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25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深圳法院#知识产权#2025#典型案例#@小妧IP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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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堂堂深圳中院发布的426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就只有5件吗?
第一件就是刑事案件,是因为在广东没有能做到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理三合一的专门法院吗?被告人李某健、罗某分别任职于华某终端公司及其母公司华某技术公司,话说,这华某终端公司、华某技术公司,还需要再隐名吗?罗某利用华某技术公司的系统权限漏洞,从公司内部远程登陆原来其研发时使用的公司电脑下载海某项目软件代码文件,通过公司内部文件传输软件发给李某健。李某健为逃避公司网络监管,将海某项目源代码改名成《报销.rar》发到自己的邮箱,再转发至罗某的邮箱。话说这华某技术公司系统还有权限漏洞,这要是不隐名,可不太露脸啊。好在本案泄露的源代码无法移植到西安某公司所提供芯片上,遂没有进行披露使用。但量被告人也还是被法院判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件,软件核心功能开发如果是调用外部API以实现,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包括调用外部API的来源、是否开源或者是否获得商用授权。未经双方约定,软件开发方开发的软件核心功能系调用非开源的外部API来实现,即使实现相应功能,因无法提供源代码,也可能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本案还是揭开公司面纱的案子,法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股东,对股权受让前公司债务的承担,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件,涉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合同》,约定了诺某公司协助力某公司进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咨询、服务工作。服务内容及费用包括中国高质量发明申请1件35000元。诺某公司承诺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一年内保证授权,如不授权应退还已收取的款项35000元。若力某公司收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诺某公司将免费辅导力某公司申请政府资助。明白了吧,非正常申请专利的代理合同,而且是以申请政府资助为目的,这就脱离了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的初心了,本案法院判决,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专利申请材料、以非法手段谋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不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不仅诉求无司法救济基础,相关违法线索还将依法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法院认为,讼争标的为损害公共利益的非法利益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
第四件,王某某发现购买的某插件,可修改电脑硬件信息以规避大某智图软件“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个同类型激活码”的限制,遂对外销售该插件。有意思的是,其后谢某发现修改电脑时间可延长大某智图软件的试用期限,遂找人开发破解插件“某助手”,并在该插件上增加授权系统对外销售。后来王某某和谢某还联起手来了,反正就是一起找漏洞,一起卖插件。法院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件,法院认定,虽然当事人被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但刑事的证明标准与民事证明标准不同,不能以刑事证明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在先刑事判决因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而未认定成立的事实,仍是在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后民事诉讼应独立运用民事证据规则认定该事实是否成立。本案被告被判构成商标侵权,还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这,有点知产领域的辛普森案的味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