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26年度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第一批)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已发布,请按照《申请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6年6月1日-2026年6月30日上午12:00。
2026年度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第一批)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为加强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顶层设计,形成具有相对统一目标或方向的项目集群,提升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和产业支撑能力,2026年度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以重点研究计划形式组织。每个重点研究计划围绕科学目标设置若干个重点项目,项目之间相互关联、互为支撑、形成有机整体、体现学科交叉,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聚焦深圳“20+8”产业集群发展需求,2026年度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围绕城市治理与公共安全、地球与海洋科学、碳中和与环境生态、新一代信息与计算技术等4个领域开放第一批申报。为充分体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资助机制,本批项目采用“规定选题”和“自定义选题”相结合的方式。“规定选题”指申请指南中明确规定研究内容;“自定义选题”指在申请指南规定的研究方向内,申请单位根据深圳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专业特长,自主提出研究内容。每个重点研究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可由不同牵头单位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深圳市财政局,深科创规〔2024〕4号;
(四)《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3〕8号。
三、支持强度、方式与期限
(一)支持强度:本批立项重点项目不超过63个,单个重点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以课题指南金额为准),并且不超过项目申请额度,项目申请资助额与实际资助差额由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补足。申请单位按照单个重点项目进行申请。
(二)支持方式: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经费按计划分批次拨付。
(三)项目期限:项目研究期限为三年。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①申请单位应当是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相关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其他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等相关制度。其中,牵头单位应当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能够提供良好的科研用房及仪器设备。
③合作单位数量不超过1家。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同时提供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投入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重要内容。
④牵头单位应当承担项目的大部分研发任务,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应当大于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深圳市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深圳市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自筹资金可自由参与分配。深圳市外合作单位分配的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可用于本项目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牵头单位应当承担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深圳市外合作单位,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含负面清单),合规合理使用和管理深圳市财政资金(含出市财政资金)。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书规定,需要退还财政资助资金的,由牵头单位负责退回全部应退的资助资金及利息。
⑤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企业获得的本项目财政资金资助金额,并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等非企业类法人单位的,不要求提供自筹经费,如果填报了自筹经费,应当说明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2.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
项目设负责人一名,为牵头单位全职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应当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经历,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本项目。
3.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
①项目组主要成员最多为5人(含项目负责人),应当为所在单位全职人员,其中至少60%为牵头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不是牵头单位的,该单位即被视为合作单位,该人员即被视为合作单位人员。
②项目组成员(应为全职人员,不含在培学生)50%以上(含)应当为牵头单位全职人员,并且须在深圳连续购买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截至2026年4月)。所有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保缴纳凭证等)中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必须保持一致。
4.其他
①申请单位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成员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组成员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③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项目负责人在以往市级科技计划或其他机构(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省科技厅、深圳医学科学院等)资助项目基础上提出的新项目,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阐述二者的异同、继承与发展关系。
④项目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伦理审查委员会初始审查批件,或供申请使用的伦理审查意见。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人发起的、应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研究项目,需在项目立项后及时登记备案。
(二)限项条件
1.非企业单位的全职人员。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内只能申请1项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含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深港联合资助A类项目,以及青年项目A类、B类、C类);
②上一年度申请的项目已经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同类项目;
③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申请(包括作为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和正在承担(包括作为项目负责人和成员)的深圳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已提交验收申请并获受理的项目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
2.企业单位的全职人员。
①所在单位同年只能申请1项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含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深港联合资助A类项目,以及青年项目A类、B类、C类);
②所在单位申报和正在承担(包括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已提交验收申请并获受理的项目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
3.申请的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内容不得与已立项的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复。申报深圳医学科学院项目后不得以研究内容、创新性类似等重复性内容申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申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请务必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申请项目的区别与联系,避免同一研究内容在不同资助机构重复申请的行为。
(三)知识产权
所发表的论文应与本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应当为项目组成员,所属单位应当为项目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专利内容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项目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应为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