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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和大家分享:广东地区2025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单项赔偿项目,如下:
(一)计算方法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即1.8万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医疗费超出1.8万元的,按商业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扣除后低于1.8万元的,按1.8万元赔付。
对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有争议的,根据社保部门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认定。
(二)必要材料
赔偿权利人应就主张的医疗费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证明。
院外购药费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
(三)说明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以及受害人原有疾病控制治疗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3.对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以及医疗措施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4.司法鉴定出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二、后续治疗费、整容费
(一)计算方法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医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二)必要材料
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说明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受害人在未提供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主张后续治疗的,应释明告知其待该费用将来实际发生之后,再另行主张。
后续治疗费通过协商一次性解决的,应明确告知赔偿权利人就后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不能再行主张。
三、营养费
(一)计算方法
涉残:5000元x伤残赔偿指数
(二)必要材料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资料、医嘱等证据证明确需加强营养,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三)说明
1、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按住院天数计算酌定营养期;
2、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
3、医嘱为明确的,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确定营养期。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计算方法:100元/天×住院天数;
(二)必要材料:以病历记载住院天数为准。
五、康复费
(一)计算方法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医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二)必要材料
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说明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受害人在未提供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主张康复费的,应释明告知其待该费用将来实际发生之后,再另行主张。
康复费通过协商一次性解决的,应明确告知赔偿权利人就后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不能再行主张。
六、护理费
(一)计算方法
1、住院护理:150(元/天)x住院天数(天);
2、出院后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x医嘱护理天数(天);
3、出院后长期医嘱护理:120(元/天)x护理年限x365(天)x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二)必要材料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三)说明
住院护理期限,根据住院记录或者医嘱确定。
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七、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计算公式为:误工天数×日工资;2、不能举证固定收入、但能举证从事行业的,参照参照广东地区上一年度度城镇(非私营、私营)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目前暂未发布2025年度数据,仍以2024年度数据为准,2024年度数据,如下:(1)农村居民:误工费=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x误工时间(天);因统计部门不在发布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资,参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2024年度工资(100123元)计算。
(2)城镇居民:误工费=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x误工时同(天)。
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2024年度平均工资为80976元。1、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2、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或者医嘱证明为准;3、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意见未明确休息天数的,不应简单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还应结合受害人伤情、住院治疗情况和工作情况等综合确定。4、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医嘱休息届满日晚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最长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半年期间工资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证据。2、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其固定收入,但可举证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并主张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可以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3、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4、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可以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八、就医交通费
(2)市外: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1、外地就医交通费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除因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外产生的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2、受害人因客观交通情况或者治疗需要使用私家车等非公共交通工具到外地就医的,参照当地出租车运营价格确定往返交通费用,一般不超过500元。(二)必要材料:交通费发票、转院医嘱。
(三)说明: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九、外地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按照住宿发票、伙食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1、应提供转院医嘱、住宿费发票、支付凭证、就诊记录等证据,证明赴外地就医的必要性及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2、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1、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赔偿年限(年)x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赔偿年限(年);(二)赔偿年限:60周岁以下,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计算5年。(三)赔偿指数:死亡、一级按100%计算,二级按90%计算,三级按80%计算,四级按70%计算,五级按60%计算,六级按50%计算,七级按40%计算,八级按30%计算,九级按20%计算,十级按10%计算;(四)受害人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确定伤残指数并以此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但叠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总数不超过100%;示例: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六级伤残,系数为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指数为1%(十级)+2%(九级)+3%(八级)=6%,综合指数为50%+6%=56%。(五)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十一、丧葬费
(一)计算方法
丧葬费=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
按粤高法(2023)105号,按照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特区标准(深圳、珠海、汕头)不同于省内平均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汕头地区低于省标准,丧葬费按省标准计算)。
暂未发布2025年度数据,仍以2024年度数据为准。
2024年度数据,见下:
(二)必要材料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1、伤残的: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扶养年限(年)÷扶养义务人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
2、死亡的: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扶养年限(年)÷扶养义务人人数。
1、胎儿或者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1、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其与受害人之间关系的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
2、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者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被扶养人养老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被扶养人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据。
3、主张胎儿为被抚养人的,提交受孕的医学诊断证明。
4、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广东省标准的其他户箱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以及适用该标准的相关证据或依据。
1、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2、被扶养人的年龄,应当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者死亡之日为起算点,并按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原则取整数(年)。3、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十三、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计算方法:器具价格×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实践中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1、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器具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证明佩戴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2、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成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配制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3、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一次性赔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4、一般情况下,一级伤残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暂按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主张。十四、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一)计算方法:
1、交通费: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住宿费: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
3、误工费:参照前述“误工费”计算,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
(二)必要材料:
1、死亡证明;2、近亲属关系证明;3、交通费发票;4、住宿费发票。
十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计算方法: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
(二)必要材料: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
(三)说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确定。
司法实践中:
1、惠州: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原则上为8至10万元,10级伤残的为1万元,以此逐级递增1万元,1级伤残的为10万元。受害人多处伤残的,可在最高等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上略有浮动,没有伤残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考虑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并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2、深圳: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3、佛山:最高一般不超过8万元。
计算依据:据实计算(以鉴定机构或维修机构开据的发票为准)。赔偿权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许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的,按照维修费发票据实计算。定损金额与实际修车费用相差较大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对于小额或者未能定损的维修费用,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车辆摄失情况等酌定合理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 元。一般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进行认定。保险公司未定损或者当事人对定损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车辆重置费用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为前提,具体金额根据鉴定机构价格评估意见确定,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1)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x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2)日净收入可按事故发生时运输行业平均工资计算;(3)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车或与车辆维修机构恶意串通拖延修理期限的,不计入停运时间。一般以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实际支出且必要合理的出租车或者租车费用计算。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对合理贬值损失可酌情给予支持。2、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及维修时间内的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与误工费不应同时支持,应告知赔偿权利人择一主张;3、交强险限额为2000元,超过部分应按责任划分。(一)计算依据:据实计算(以鉴定机构开据的发票为准)。1、为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鉴定典可作为损失认根据受害人及侵权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保险公司是否负担根据保险合同的定,约定处理。(1)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改变了原鉴定结论主要意见的,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原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2)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未改变原鉴定结论的主要意见,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重新鉴定中请人负担,原鉴定的鉴定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处理。
保险公司是否负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保险合同未约定的,可以根据引起诉讼的原因及当事人在纠纷中的责任等,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诉论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供广东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纪要明确:全省保险公司、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纪要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责任比例进行理赔、调解或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欢迎大家转发、收藏、在看、点赞!您的每次一次转发、分享,很可能帮助到您身边的亲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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