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2025年度申报指南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 放方案》,深化深港合作,引导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 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 金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第一条 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 )自 2021年 1月 1日 起,在原前海合作区或者自2021 年9月 6日起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 (三 )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 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 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 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四 )申请挟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二条 申请租金扶持的机构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面 向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列产业类型机构的可租售 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二 )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应当选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一 至四个产业类型申报产业载体,并在提出申报后的两年内,符合 产业类型要求的机构所占租售面积达到办公楼宇可租售面积的 60%以上; (三 )可供入驻机构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 共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各的管理体系,人性化、数字化、 智能化、节能化的物业服务体系,具各专业的招商团队; (四 )能提供低于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优惠租金,优惠幅度 10%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办公楼宇对应地块如存在产业监管要求的, 办公楼字不得违反前海合作区产业监管协议所约定的物业用途 及租售对象要求。 第六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规定的机构,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扶持资金。第三条 对首次在前海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且在深圳市内无其他自有办公用房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挟持:(一 )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 准给予挟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二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可按 1500元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挟持 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挟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 高扶持金额不变。 第四条 对租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 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租金扶持: (一 )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 月 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按照 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 /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挟持 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挟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 高扶持金额不变。第五条 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置扶 持和租金扶持。 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 购置扶持。 第六条 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 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 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专 项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签订专项协议进行扶持的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挟持机构总数的10%,且挟持资金不得超 过扶持总金额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