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二庭庭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东博士在深圳主讲《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高研班。此次培训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主办,围绕王博士新著中九章一百个疑难问题,逐条拆解条文背后的立法考量与裁判逻辑。我与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同仁一同前往。
两天的课程下来,最深的感受是:这部司法解释不是小修小补,它正在重塑职务犯罪辩护的基本盘。以下七项变化,值得每一位刑辩律师关注。
七项核心变化
第一,单位犯罪有了明确标尺。 单位受贿罪20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2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单位行贿罪个人20万元、单位40万元以上入罪。过去量刑档次缺乏刚性,辩护空间分散在模糊地带;今后,攻防将集中在数额和情节的精确论证上——这对手握单位犯罪案件的律师而言,既是约束,也是抓手。
第二,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不再"另眼相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量刑标准全面参照公职犯罪执行——"公私同罪同罚"。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将面临与公职腐败同等力度的刑事追诉。企业刑事合规,已从加分项变成了生存项。
第三,斡旋受贿:承诺即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罪即告成立,无需实际转达请托事项。这是本次解释中辩护策略最需要根本性调整的地方——辩护重心必须从"他没有做"前移到"他没有承诺"。看似一字之差,辩护逻辑截然不同。
第四,新型贿赂怎么算。 送股票、股权的,案发时按溢价认定,无论盈亏。珠宝、字画等"雅贿",需要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但票据齐全且双方无异议的除外。这里有两个可打的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和价格认定的基准日,用好了是切口,用不好就错过了。
第五,违法所得追缴形成完整闭环。 新规建立了"原物→转化物→混合份额→等值财产"的追缴体系。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持的,照样追缴。财产辩护的范围必须往前延伸——不能只盯着直接赃款,转化物和混合份额的界定同样决定案件的走向。
第六,亲友代退赃正式入规。 亲友代为退赃视同本人退赃。在认罪认罚协商中,退赃的时机和方式设计,已成为量刑博弈的重要变量。什么时候退、谁来退、退多少——这些问题现在需要策略性地安排,而不是简单地"退了就行"。
第七,介绍贿赂的边界终于清晰了。 界定为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的行为。同时构成行贿或受贿共犯的,择一重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中间人截留财物占为己有的,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理。这个长期存在的定性之争,现在有了明确的竞合规则。
把培训带回办案一线
听懂了不等于能用上。回到南宁后,我从四个方向着手转化:
在办案件中涉及单位犯罪、斡旋受贿、新型贿赂方式等情形的,及时对照新标准重新评估辩护策略——有些案子换个框架来看,辩护方向可能就不同了。团队已安排内部专题研讨,围绕解释的核心变化逐项学习,确保办案标准统一。两天的课程内容正在系统梳理,重点条文和典型案例需要反复消化——有些东西第一遍听是"知道了",第二遍、第三遍才真正变成自己的判断。同时,持续跟踪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后各地法院的裁判动向——司法解释怎么写是一回事,法官怎么用是另一回事,这个差距本身就是辩护的空间。
结语
刑事律师手里的武器是法律。法律在更新,武器就得打磨。
干了十几年刑辩,越来越深的体会是:一条新的司法解释,可能改变一个案件的走向;一次疏于跟进,可能错失一个辩护窗口。持续学习,是这个职业的底线要求。
这次和南宁市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同仁们一起参训,也让我更真切地确认了一件事——刑辩这条路虽然不好走,但我们不是独行。
关注八桂刑辩,后续我将分专题展开本次培训的更多内容。
韦皖子202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