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鑫国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中鑫国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中鑫国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4月30日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使用前请核实。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城市金融报财观新闻”所有,经允许后方可转载,并在文首注明来源、作者,文末附上“城市金融报财观新闻”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