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孙大勇律师、王亚奇律师代理的深圳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专利侵权及无效纠纷案获选深圳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深圳律师业务参考案例(专利类)。
(2025)最高法知行终23号
(2024)粤03民初1965号
深圳中某公司系国内LED显示行业的领军企业,2023年,其刚以卓越的技术与服务护航某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却突遭一击——竞争对手湖南新某公司以其核心产品涉嫌侵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在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2600余万元,并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大勇律师团队代理深圳中某公司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24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专利中的争议特征作出权威认定,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明确排除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我们随即将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作为证据提交深圳中院,并结合无效决定作不侵权抗辩,成功迫使湖南新某公司撤诉。之后,湖南新某公司对无效决定中关于争议特征的相关认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后,均认为无效决定中关于争议特征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了湖南新某公司的行政起诉和上诉。
涉案专利限定“所述通道内有相对交错设置的挡水板”,经比对,我方认为,我方产品仅有一通道,通道内没有挡水板。虽判断我方产品没有挡水板不构成侵权,但基于经验,我方推测对方在民事诉讼中或会扩大解释争议特征,如将争议特征解释为“包括‘挡水板为通道侧壁’的情况”、将我方产品的通道侧壁认定为挡水板,该解释虽牵强,但也存在被认定侵权的可能。因此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争议特征的理解:如将其解释为“包括‘挡水板为通道侧壁’的情况”,则我方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如将其解释为“不包括‘挡水板为通道侧壁’的情况”,则我方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鉴于此,在无效程序中,我方进行了全面检索筛选了精准证据,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两个角度夹击,逼迫对方和合议组对“通道侧壁和挡水板是否可为相同构件”作出确认或答复。经过我方构建的逻辑,最终合议组在无效决定中明确认定“通道侧壁和挡水板不能是同一部件,专利保护范围不包括挡水板为通道侧壁的情况”。这意味着,我方产品的技术方案,被明确划在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至此,权要边界已清晰,侵权无从谈起,对方最终主动撤回了诉讼。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原被告对某特征解释不一的情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关联的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在被诉侵权后,被告也通常会选择对涉案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但实务中如何成功借助无效程序获取对被告有利的解释,对于无效请求方来说,一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本案中,代理人挑选精准现有技术证据,构建严密逻辑,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为由,综合无效证据和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论述,“逼迫”合议组对“通道侧壁和挡水板是否可以为相同构件”作出权威认定,成功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明确排除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迫使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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