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深圳市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行为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行为合规指引》已经深圳市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二百五十九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26年5月9日
深圳市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网络推广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保障法律服务质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广东省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行为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律师行业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全体执业律师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推广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的“网络推广行为”,是指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以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形式在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社交媒体、应用程序、直播平台等)上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的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开展网络推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二)诚实信用原则:推广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或欺骗公众,信守承诺,言行一致;
(三)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尊重同业同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社会责任原则:主动践行人民律师的使命与社会责任,维护职业尊严,通过普法宣传助力法治建设,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与公信力。
第二章 网络推广主体与渠道
第四条 账号管理与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推广账号管理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队)的网络推广账号规范管理。
(一)所有用于网络推广的网站和自媒体账号,必须按规定进行实名和职业资质认证,依法依规开展网络推广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账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账号实名认证通过或自建立合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书面向市律师协会备案,未经备案的账号不得用于网络推广:
1.与第三方合作运营账号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其账号进行宣传和推广的;
2.以网络直播等实时形式进行推广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队)在同一平台上注册有两个及以上推广账号的(含已注销账号);
4.市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情形。
(三)律师个人或以团队名义用于网络推广的账号,应当自开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报备;
(四)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条 主体资格与身份公示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通过网站和自媒体账号进行网络推广时,必须醒目标示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
(一)律师事务所账号应当展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律师个人或团队账号应当展示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等职业身份基本信息。兼职律师应当载明兼职身份。公司律师、公职律师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推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开展网络推广活动:
1.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2.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未满一年的;
3.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第六条 非律师人员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界定非律师人员(包括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助理人员以及其他行政、辅助人员)在网络推广及后续业务中的行为边界,并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不得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网站或自媒体账号交由非律师人员独立使用、运营或管理;
(二)严禁安排非律师人员从事以下活动:
1.独立解答法律问题、分析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意见;
2.就当事人委托的内容、范围、权限、费用及期限等核心条款单独进行协商并签订委托合同;
3.在网络直播、视频评论、私信回复等场景中以律师名义与用户互动。
(三)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应当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及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相关规定;
(四)以律师(团队)名义进行网络推广的,应当在账号主页或简介中明确团队主要负责人及成员构成,确保以执业律师为主要成员。团队成员中包含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或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助理人员的,应当如实注明其身份。
第七条 自有平台内容审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有平台的内容审核机制,确保发布信息合规。
第八条 与第三方合作推广的规范
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与互联网平台、MCN机构、法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网络推广的,必须履行监督义务,确保推广行为合规,并要求合作方在推广中完整、准确地明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真实信息,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允许或默许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承揽业务或进行宣传;
(二)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案源获取有关的费用、律师费收入分成、回扣等不正当费用,或以案源分成、按件计酬等与委托结果挂钩的方式与第三方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三)与第三方机构共用办公场所、服务标识或使用易使公众混淆的名称、标识;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办案费,或代第三方机构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五)将法律分析、文书撰写、出庭应诉等核心法律事务交由第三方机构处理;
(六)在未与委托人接触、未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仅提供出庭服务;
(七)由第三方机构负责招揽业务,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
(八)通过出资、控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控制法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九)由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单位或非律师人员通过代持股权等方式控制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 网络推广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内容禁止
网络推广内容应当客观、严谨,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承诺办案结果:对案件结果作出“胜诉”“保底赔偿”“不赢不收费”(符合规定的风险代理除外)等承诺或保证;
(二)使用绝对化用语:使用“顶级”“最佳”“最专业”“百分百解决”等绝对化或夸大性词语;
(三)虚假宣传:虚构、夸大案例数量或效果,伪造客户评价,虚构律师事务所实力、律师资历等;
(四)不当关联: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有特殊关系;
(五)贬低同行:恶意贬低、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六)不良导向:煽动情绪、制造对立,或者以“网络打假”“维权斗士”“卖惨”“制造焦虑”等名义吸引公众注意,误导公众对律师职业的认知;不得利用网络热点事件进行恶意炒作,或者发表不当言论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七)泄露秘密:泄露当事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八)其他违规内容: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形式规范
网络推广形式应当得体,符合律师职业定位与形象。
(一)形象得体:不得以不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的着装、动作等吸引公众注意;使用律师袍、律师徽章等专用标识时,应严格遵守《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技术规范:不得通过弹窗、私信等方式向不特定用户强制推送;不得在法院、检察院、监管场所等周边利用地理位置技术进行定向推送;
(三)内容审慎:不得对未经核实的个案提供具体法律意见;不得对未审结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评论;严守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直播与短视频推广特别规定
以直播、短视频形式推广的,除遵守前述规定外,还应当:
(一)出镜人员应为执业律师,体现诚信、专业的职业形象;
(二)普法内容应当严谨准确,不得为博取流量而采取不当方式简化、歪曲法律规定;不得对热点案件进行无依据的法律解读和倾向性评判;
(三)不得以普法宣传、解答法律知识等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或者以“直播带货”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商业利益;
(四)不得开启打赏、礼物、粉丝团等任何形式的线上付费功能,不得通过直播链接、评论区等渠道收取当事人的咨询费、委托定金等费用;
(五)直播内容应当可追溯,律师事务所应做好直播录屏、回放等留档工作,留存期限不少于3年,以备司法行政部门及市律师协会核查。
第四章 业务承接与服务交付则
第十二条 统一收案收费
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网络推广获得并承接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
(一)统一收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办律师及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主动向委托人告知经备案的收费标准;签订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充分说明法律服务流程,明确告知所委托的具体事项或诉讼阶段,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二)统一收费:各项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及时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在网络推广过程中违规收取钱款、商品、礼物或虚拟财物;
(三)禁止诱导委托:不得将本应整体办理的法律服务拆分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分后影响服务完整性、导致当事人对总费用产生误解或不符合行业惯例等);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合理水平的低价吸引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擅自逐步增加费用;不得故意隐瞒风险或作出不当承诺;不得在推广时收费不透明、收费无依据;
(四)规范风险代理:严格遵守风险代理收费的适用范围和比例上限,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向委托人做好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保障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案源的质量保障机制,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推广承诺的服务标准与实际代理工作相符:
(一)明确承办律师: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指定承办律师。确需变更承办律师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其同意;
(二)加强过程监督:杜绝“重接案、轻代理”现象,避免接案后服务质量显著下滑;
(三)充分信息披露:应向当事人全面披露法律服务的内容、范围、风险、时限及费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骗当事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
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网络推广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网络推广行为的监督指导:
(一)建立健全覆盖账号注册备案、内容审核、合作审查、收案收费、投诉处理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二)明确律师和非律师人员的推广权限,并对相关人员参与的网络推广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
(三)建立常态化监督抽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四)对违规行为应依规进行处理,并做好处理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同时按规定向市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五条 行业监督
市律师协会将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抽查和投诉受理等方式,加强对网络推广行为的行业指导与自律监督。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指引的,市律师协会将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定期对典型违规案件予以通报;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指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指引自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汇编
购买方式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购买本号已发布的某一篇法律法规汇编PDF电子版(已发布法规汇编目录见下文):
1.扫描下方微店二维码购买。


本号已发布的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8.信托法律法规汇编
11.不良资产法律法规汇编
15.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编
18.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汇编
21.北交所法律法规汇编
22.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
23.存托凭证法律法规汇编
26.股权激励法律法规汇编
29.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汇编
30.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汇编
31.跨境电商法律法规汇编
32.影视娱乐法律法规汇编
33.广告法律法规汇编
34.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
35.全国数据资产法律法规汇编
37.人工智能法律法规汇编
39.商业保理法律法规汇编
40.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编
43.光伏发电法律法规汇编
44.风力发电法律法规汇编
46.新型储能法律法规汇编
47.氢能产业法律法规汇编
50.商事仲裁法律法规汇编
51.融资融券法律法规汇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