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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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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A 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深公积金责限〔2024〕02**号),该决定书责令原告为第三人 Z 补缴2010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0637元。A 公司认为其与第三人 Z 劳动关系存续情况不明,且被告未对原告 A 公司提出的异议予以回复,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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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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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的追缴义务不因职工离职而免除: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因劳动关系终止而消灭,用人单位仍负有补缴义务。
2.住房公积金追缴不受两年时效限制: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只要存在未缴或少缴情形,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依法追缴。
3.劳动关系与工资基数可通过多种证据综合认定:即使无劳动合同,公积金管理中心仍可依据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清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材料,综合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工资基数。
4.程序合法性不以书面回复异议为必要:法律法规未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对单位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回复,只要已履行核查、告知等程序,即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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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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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是否应为其已离职的职工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具有财产属性和强制性,该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因此,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在职期间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负有法定的补缴义务。2. 住房公积金追缴是否存在法定时效限制?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设定住房公积金追缴的行政处理时效。只要用人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事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依职权启动追缴程序,不受两年或其他时效期间的限制。
3. 被告在未获取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仅凭银行流水、个税清单、社保清单等材料认定劳动关系及计算缴存基数是否合法?
合法。劳动合同并非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唯一证据。银行流水能直接反映工资支付事实,个人所得税清单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是行政部门出具的权威凭证,这些材料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情况,并以此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依据。
4.被告是否应就原告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回复?
没有强制性义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对单位在核查阶段提出的每一项异议作出书面回复。被告已在作出决定前向原告送达了《核查通知书》和统计表,给予了原告提出异议的机会,并基于现有证据依法作出认定,已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和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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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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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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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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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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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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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职工已离职、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理由拒绝或拖延缴存。
2.妥善保管劳动关系材料:企业应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妥善保存工资支付记录、个税缴纳凭证、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以备核查。
3.重视公积金投诉与核查程序: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查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保留沟通记录。
4.关注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动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比例、追缴程序等可能受地方性规定影响,企业应持续关注当地政策更新。
5.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建议企业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自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防范潜在法律风险。
郑菲 律师
· PCB行业资深律师 / 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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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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