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国率先立法禁食猫狗,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禁食范围
条例明确:宠物饲养、公众展示、科学实验类动物,一律禁止食用。
猫狗属于伴侣宠物,直接划入禁食名单;
允许食用的只有法定畜禽: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及合规水生动物,猫狗不在可食用目录里。
违规法律责任
1. 普通食用者
在餐饮场所吃禁食猫狗等动物,没收食材,按货值2—10倍罚款。
2. 商家生产经营
售卖、加工猫狗肉:
货值不足1万,罚10万—15万;
货值1万以上,罚15—20倍,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3. 提供场所者
给猫狗肉交易、经营提供场地,没收违法所得,罚3—10倍;无违法所得罚1万—5万。
4. 广告与招牌
宣传诱导吃猫狗、把猫狗做成餐饮招牌菜谱,责令拆除销毁,并处1万—5万罚款。
一句话总结
深圳已从法律层面明文禁食猫狗,买卖、加工、经营、食用、打广告全部违规,有明确罚款和处罚标准,是国内动物保护地方立法的重要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