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适用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 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 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以作为前海合作区总 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包括:
1.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认定,并纳入其总部企业名录 的企业。
2.“世界 500 强”企业及其直接发起设立的,或其实际控制 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的地区总部或法人机构。
3.“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及其实际控制 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的地区总部或法人机构。
4.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企业采 取股权方式或者协议方式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的法人机构。
5.成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符合前海合作区战略性新兴产业 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比公司在境内 外市场的估值情况,估值超过 10 亿美元的企业。
6.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国家级专精 / 4 / 特新企业,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
(二)现代服务业总部,包括:
1.信息服务总部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 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 100 人。
2.金融总部企业,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一定区 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 理服务职能的金融总部机构。
3.贸易物流总部企业,包括: (1)深圳市商务部门按程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 (2)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吸纳 就业人数不低于 50 人。 (3)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吸纳 就业人数不低于 100 人。 (4)现代物流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 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 50 人。
4.专业服务总部企业,应符合:最近三个年度进入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行业前百家名单的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或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 5A 级、4A 级税务师事务所总所;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专业服 务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 于 50 人。
5.科创型总部企业,是指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销售收 / 5 / 入)比例超过 10%且总额超过 5000 万元或总额超过 1 亿元,同 时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超过 20%且总数超过 100 人的创 新型企业。 6.文体旅商总部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吸 纳就业人数不低于 50 人。
(三)外资总部企业,主要包括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外资研 发总部企业两类,其中: 1.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由深圳市投资促进部门按程序认 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2.外资研发总部企业,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或 区域性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职能,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1000 万美元或 7000 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
(四)符合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深港合作、 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或者引领作用,并经前海管理局批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