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七条 非深户籍人员入住特区居所,7日内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网格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变更居所的,3日内申报变更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申报义务人未如实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非法扣押居住证的,责令立即返还,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学校违规代为申办居住证并收费的,责令退还费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