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近是上热门了。
事情起因很简单:
就在一周前,光明区同仁路的公交站台,阴雨连绵,33岁陈姓男子在遮雨棚公交站台坐着抽烟。
不一会儿,主角王女士和她的朋友,包括其妹妹和“老卢”的朋友也来到同一公交站候车,由于下着雨,这烟味实在够呛,王女士忍无可忍上前劝阻,表示“公交站台属于控烟范围。”要求男子熄灭烟头。
陈某不予理睬,表示没看到禁烟标识,且这不是在室内,不算公共场所,双方于是进一步发生口角。
王女士是越说越激动,“这公交站也没有禁止穿衣服的标志啊,你怎么穿着衣服就跑出来了呢?”
纠纷升级,王女士忍无可忍,于是把手中的酸梅汁泼向陈某拿烟的右手,随后便丢弃了饮料瓶,饮料泼湿了陈某的手和衣服。
这陈某当然也不是吃素的,遂捡起空饮料瓶砸向王女士,导致剩余的部分饮料泼在了其朋友身上,当然王女士身上也不可避免,冲突升级,双方均报警处理。
本来话到这里就应该完了。
然而还没有。
警方来了波大的。
警方到场后将双方带到附近的玉塘派出所做笔录。
派出所认定:王女士涉嫌“侮辱他人”,并表示:公交站台为室外场所,不属于严格禁烟范围。反而王女士用饮料浇灭烟头的行为涉嫌侮辱,可能面临行政拘留5日。
警方随后没收了王女士的手机,并且以不和解就拘留五天为由施压。
有意思的是,警方也表示:我也是抽烟的,并且内部讨论了一下,觉得公交站不算室内,应该不算禁烟范围。
随即对王女士进行了人身安全检查,被要求脱光衣物进行全身搜身,趴墙式的搜身,内裤被扒到膝盖以下,并且王女士摘掉了 1200 度高度近视的眼镜,导致她几乎看不清东西。检查旁边有男有女,长时间限制上厕所,导致衣服被尿湿,精神压力巨大。当然这都是王女士的一面之词。
这件事情出来,王女士出来之后在微博上面持续发帖,整件事情就马上被推到风口浪尖了。
首先,我们不去争论谁对谁错,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是不是公共场合,这个地方应不应该抽烟。
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如果是你在这种情况下你会怎么做?
你会把手上的酸梅汁泼向陈某吗?
如果你这么做了,就意味着你主动把这件事情提升到肢体冲突,从言语冲突提升到肢体冲突。你怎么知道对面的陈某是不是一个正常人呢?你怎么知道他身上会不会随身带刀具呢?你能承受这个后果吗?
大概率我们是不能的。
因此这个做法本身是欠妥当的,在现实的客观条件下是欠妥当的。这里我们暂时不去讨论这个行为的对错,我们讨论的是这个行为产生的后果。
回到这个事情本身,不管是陈某抽烟,还是王女士泼酸梅汁的行为,这两个行为都是不对的。
根据深圳市控烟条例,深圳已将部分室外等候区纳入禁烟范围,因此这个地方从法理上来讲是禁止抽烟的。同时我也认同,在这种场景之下,王女士的诉求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公交站台的确是公共区域。这么多人都在这儿等车。你在这里坐车,下车,等车,是有纳税的,你有资格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
可王女士主动将这件事情从言语冲突提升到肢体冲突的高度,明显是要吃亏了。
这里我也奉劝看我文章的女同志们:遇到这样的问题,第一策略就是要打电话:打市政、打市长热线、小程序投诉、拍照、报警等等这种系列的处理办法,只用第三方介入去处理,不要主动挑起矛盾。
作为女同志,在这种场景下的确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暴走,对你来说是不可挽回的损失。
有人在这里要讲了:轻云你这样是不是在给那些烟鬼说话呀?你这不是助纣为虐,纵容他们抽烟吗?
其实不然,我本人从不抽烟,我也非常讨厌烟味,烟味对我而言也是非常敏感的。
但是换作是我,我大概率不会把这件事情提升到肢体冲突,因为这个性价比对我而言是不值当的。
也就意味着,你如果主动上升冲突,第一个你会损失当天的好心情,不管你做的是什么;第二个,你还会面临后面有可能无法承受的后果,比如对方的暴走,后面的进一步肢体冲突等等;第三个也就是更严重的,因为这个事情导致案底,更或者消耗大量的时间。
凡此种种的后果,要算投入产出比,都比我忍着成本更低。
事实上这是一个没办法的社会,不是这个社会倡导忍耐,而是这个社会没有成熟的法律体制能马上响应你的诉求。
在这种情况下,你如果要做某件事情,你就要清晰地算出投入产出比。
举个我自己的例子吧,在商场上摸爬滚打,有一些合伙人、有一些供应商欠了我一些货款,但是他人在西安,我在广东,这个时候要追回基本无可能。
为了这件事情,我起诉了两年,最终因为我人在国外无法到庭,法官只能按撤诉处理。
问题是就算是到庭,我也需要到西安的法庭。我不能在广东起诉,只能在对方所在属地起诉。
这就意味着,几百块钱的货款,为了这个事情我要飞一趟西安解决这个事情,我其中付出的时间成本,劳动力成本,金钱成本都是巨大的。
公权力就是通过这样的形式让你知难而退。
可问题是对方没想到就碰到我这么个头铁读书人。
我当然会继续起诉他,因为即使撤诉法院有三年的追诉期。而且这件事情判下来,我是一定会赢的,连法官都明确跟我讲,如果我能够到庭,这件事情马上就可以得到解决,对方不需要到庭,也可以直接把钱划拨给我。
这里大家就可以看到,有些时候你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件事情本身就是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的。
同样我们回到王女士身上:如果她打市长热线小程序投诉都没有效,当时又下着雨,实在是没有地方可去,多次劝告也没有作用,公交车又要来了,报警又要等这么长时间。
那最后就只有一个策略,就是忍。
这是别无它法的选择。
当然,评论区的各位如果有更好的策略,也欢迎留言。尤其是女士们,我相信当你们设身处地的代入其中的时候,你们也会有自己的选择。
在我的视角来看,如果实在别无他法,我会马上打车离开。
如果我没有能力打车,我只会质疑自己能力不够,会跟这样的人在同一个地方侯车,这是我能力的不足。
当然并不是说遇到什么问题就要向内求索,内耗自己,这也不是一个很优的方案。
我们要做的只能是提升自己,通过这样的事情去鞭策自己,去进步,努力不要让自己跟这样的人属在同一个阶层。
你的时间,你的金钱,你的劳动力,你的价值都远远比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要高得多。
我相信阅读我这篇文章的都是高知识的高价值人群。屏幕前的各位应该也会有同样的感受。
再来看看深圳警方做的好事。
事情发生之后,警方马上进入和稀泥的状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然是好事,但由此给当事人施压就显得不合时宜了。
戏剧的是:双方都没有和解的意图,这就让警方也犯了难,加上警察作为男同志,应该也深知抽烟对一个烟民的意义。于是才有了:我自己也抽烟,我们内部讨论了一下,觉得这个地方不算公共场所这样的话。
因为警察这个人本身对陈某就可以做到感同身受。
什么叫做理解?
很多人说理解别人、体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一人,这个就叫理解。
我不这么认为。
理解,应该是能够理解别人的不理解。
这才叫做理解。
这位深圳的警察同志很显然是做到了第一层理解:理解当事人所处的环境,感同身受其抽烟的行为。
可他却没有理解王女士的不理解。
烟对于烟民来说是吞云吐雾,飘飘欲仙,对于我们不抽烟的人来说,那就是二手烟,害人不浅,呛人,臭的很。
后续也很显然是所谓的”大团圆“:
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签署和解协议。陈某违反控验条例,以责令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王女士未被拘留。
当然王女士所表述的不能上厕所,摘掉眼镜裸检,尿裤子上等等,此处便不做一一评价。
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立场。这个立场肯定是能够确保他们的利益是最大化的。究竟有没有言过其实?相信大众的心里是有一把秤的。
至于说这种情况下进行裸检有没有符合相关规定,我这里给大家贴出一些相关规定,可以看一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7 条,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这一点,深圳警方是做到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有关的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这一点是存疑的。在深圳警方的视角来看,这是一个正常的检查。但是,在王女士的视角来看,这是受到了极大的侮辱的。在公众的视角来看,这是警方有意给王女士施压,寻求和解的结果。
再来讲讲必要性的问题:多名律师和民警表示,裸检并非进入执法办案区的常规必经程序,更多适用于涉毒、涉暴、藏违禁品、 重道暴力案件或者是正式收押前。
那么我们就需要思考:雨天公交站台的轻微口角冲突没有明显的暴力、涉毒、持械或者是藏匿证据的迹象,是否需要全脱一物进行搜身检查?
这一点,我本人查阅多方资料也是存疑的,因为解读的空间太大了,本人就不在此处下结论,评论区可以留下各位的看法。
最后,这个行为究竟是谁做错了?
客观来说,责任方包括抽烟的陈某,泼饮料的王女士,还有程序略显欠缺、主观臆断的深圳警方。
但后者是公权力的代表,作为大家长是不容置疑的,为把握言论尺度,不做探讨。
而回到两个责任方主体而言,陈某不听劝助,在公共场所违规抽烟,这个行为是不对的;王女士主动把言语冲突提升到肢体冲突,使用手中的酸梅汁饮料迫向陈某,自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不管怎么说,作为一个普通人,在这样的场景之下,更重要的是保护好自己。试想一下如果我们面临这样的事情,我们能否有更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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