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深圳社保基数按照上月工资总额,但是不包含非按月发放的年终奖,项目奖金等,那请问偶尔加班发放的加班费,以及每个月的销售提成,金额不固定,但是几乎每个都有,只是每个月金额不一致,还有就是产假工资对比的差额发放这些需要纳入到基数里面吗?
答复时间:2026-04-23
答复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内容:您好!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资金等不计入缴费基数。感谢您的留言以及对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问题的工作答复【深常办函〔2015〕149号】
根据2012年4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说明》,为了平衡养老保险缴费与企业负担之间的关系,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不计入缴费基数。
为职工参保, 缴费基数怎么填?
日期:2022-11-25 11:56
答: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生效日期:1990.01.01)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五十三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0修正)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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