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特定情形机械式停车场(库)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或约定使用期限。
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申报主体可提前申请延长运营年限,并提交安全评估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延续。运营期限届满且未获延期的,申报主体应自行拆除设施并恢复场地原状;提前收回土地的依法予以补偿,但期满拆除不予补偿,体现了“临时使用、到期还原”的基本原则。这一机制既保障了短期停车供给的快速响应能力,也避免了永久性改变土地用途带来的管理风险,有利于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市交通部门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贯,抓紧制定特定情形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申报操作指引,并指导各区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运营管理办法。同时,将加强政策执行效果跟踪,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推动更多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落地建设,切实缓解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区域停车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