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深圳中院公布5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的跨境电商卖家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滤芯侵权案极具行业警示意义。案件涵盖刑事定罪、民事高额赔偿、刑民责任独立认定、挂名股东追责等多重法律问题,直击跨境电商贴牌售假、货源不合规、股权架构风险等高频痛点,为全体跨境从业者敲响合规警钟。
一、案例简介
本案为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年度典型案例,聚焦跨境进出口贸易、线上电商售假场景。境外知名企业合法持有涉案滤芯“X德”系列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人许某实际控制企业,牵头策划、统筹假冒滤芯经营业务;石某波深度参与共同运营,负责渠道对接与线上销售;黄某林曾担任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挂名股东,主要从事货物打包、仓储、物流发货等辅助性工作。三人分工协作,私自生产仿制品牌滤芯,依托跨境电商平台、线上店铺面向海内外市场大范围销售侵权产品。
案件经司法审理:刑事阶段,法院仅认定许某、石某波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某林因主观犯罪故意不足、未参与核心经营决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后续民事侵权诉讼中,法院结合交易记录、生产场地、货物封存记录等完整证据链,综合认定三人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包含产品组装、贴牌、包装改造等生产行为及跨境销售行为,最终判决三方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共计146万余元,且本案依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
二、刑事不构成犯罪,民事赔偿责任依然独立存续
很多跨境电商卖家普遍存在认知误区:只要没有被判刑、没有构成刑事犯罪,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是已经缴纳刑事罚金,就能抵消民事侵权赔偿。结合本案判决,该观点完全不成立。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认定标准完全不同:刑事案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入罪标准严苛;而知识产权民事侵权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只要证据能够高度印证侵权事实,即可认定侵权成立。
就本案而言,黄某林未达到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无需承担刑责,但日常参与打包、备货、跨境发货,属于共同侵权环节,民事层面过错清晰、责任明确。同时,两名主犯已经履行刑事罚金830万,却依旧需要全额承担民事赔偿。罚金是国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惩戒,而民事赔偿是对品牌方私有知识产权权益损失的弥补,二者责任性质不同、互不抵扣、不能抵消。
三、深度拆解:生产行为与销售行为,法律后果差异巨大
在跨境电商知产侵权案件中,生产端与销售端并非同一责任等级,本案完整体现了两者的追责差距,也是所有贴牌、代工、跨境分销卖家必须重视的关键点。
1.刑事责任层级不同。依据《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组装、贴牌改造侵权商品,属于源头性恶意侵权。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便商品尚未对外售出,单纯生产行为也可直接入罪,量刑起点更高、打击力度更强。而《刑法》第 214 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要规制终端卖家、分销商,需要结合销售金额、违法所得、主观明知程度综合判定。相较生产行为,单纯销售的刑事追责门槛更高,量刑普遍轻于生产主体。本案刑事阶段未单独认定生产类罪名,是基于刑事案件证据限制,但民事中完整还原了生产贴牌、改装包装等事实,直接加重了整体赔偿责任。
2.民事赔偿范围与过错程度不同。生产主体作为侵权源头,主动仿制、改造产品,主观恶意极强,法院在裁判时会直接以整体侵权规模、全部获利作为赔偿基数。跨境销售卖家多为下游分销,若不知情且能提供合法货源,可主张免责;但一旦明知仿牌仍跨境铺货,需对自身销售范围内的损失担责。本案正是因为查实存在完整生产+跨境销售全链条行为,区别于普通单一售假案件,最终触发高额赔偿,这也提醒跨境商家:贴牌加工、更换商标、定制包装,都会被法律认定为生产侵权。
四、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定适用条件
近年来,针对跨境电商规模化、跨区域侵权特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持续扩大,本案就是典型适用案例。结合《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惩罚性赔偿需同时满足两大核心条件:第一,主观上存在故意侵权。包括明知他人拥有注册商标仍仿制售假、收到平台投诉或律师函后持续侵权、长期以仿牌跨境生意为主要盈利模式等情形。第二,客观上侵权情节严重。涵盖跨境大范围售卖、侵权商品数量庞大、持续侵权时间长、销毁交易记录、针对海外市场定向售假等行为。
惩罚性赔偿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区间为1至5倍。相较于常规补偿性赔偿,能够大幅提高侵权成本,这也是如今跨境仿牌生意赔偿金额动辄百万的核心原因。
五、实务重点:挂名股东、辅助人员无刑责,仍需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本案最值得中小跨境企业警惕的细节:挂名股东、普通员工不等于免责保险箱。黄某林全程未参与投资决策、利润分成,只是公司登记挂名股东,日常仅负责打包、仓储、跨境发货等辅助性工作,无独立犯罪意图,因此检察机关及法院均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民事侵权认定中,法院考量的是行为参与度与共同过错。黄某林以股东身份参与经营主体登记,长期稳定提供侵权货物仓储、打包、跨境发货等关键协助,是整个侵权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最终判决黄某林与主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百万赔偿金权利人可向任意一方全额追偿。这一判决直击行业漏洞:很多跨境老板为规避风险,借用亲友身份注册公司、登记挂名股东、聘用普通员工处理物流发货,误以为无需担责。但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只要实际参与侵权分工,无论是否控股、是否分红、是否判刑,都难逃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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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阳成勇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专注跨境电商行业法律合规,擅长电商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处理、刑事控告及辩护等法律服务。拥有头部机器人企业、知名民营集团、大型国企多元从业背景,沉淀15年法律实操与企业管理经验。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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