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某酒吧营销人员郑某某为留住顾客,安排15岁少女刘某甲(酒吧“维护女”)到卡座陪酒。
顾客王某某、梁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约40毫升“滴滴原液”(即工业原料1,4-丁二醇)加入绿茶勾兑成“毒饮”。饮品消耗后,王某某要求郑某某找吧员罗某续添约30滴原液,再次勾兑。
刘某甲在玩骰子过程中饮下约两大杯毒饮,凌晨4:30离开后身体异常,7时许因γ-羟基丁酸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刑事责任:
罗某(提供原液)、王某某(要求续添并劝饮)被判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梁某某(携带原液)获刑1年;
郑某某(组织陪酒并勾兑)获刑1年7个月。
四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法院认定其明知毒物危害却放任风险发生。
民事赔偿:
王某某、梁某某、郑某某分别赔偿家属26万元、7万元、3万元;
酒吧所属公司因违规雇佣未成年人、未阻止毒物流入,赔偿123万元,总额1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