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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冲村出嫁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件简介:
郑菊清等18名妇女原系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村村民,婚后户籍未迁出,仍住在大冲村,曾为大冲股份合作公司合作股股东,1993年至1996年一直享受公司分红。
1996年10月,大冲股份合作公司作出《合作股股东的界定和股份分配原则》,规定女村民嫁出村外的,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可享受公司合作股分配。
1996年12月27日,大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1992年10月时已出嫁女共31人是否有权享有公司合作股分配的问题进行表决,多数意见不同意分配。
郑菊清等18人因此被取消合作股股东资格,不再享有分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大冲股份合作公司作出《合作股股东的界定和股份分配原则》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且与区政府文件规定并不一致,应为无效;
召开的股东大会程序不合法、决议内容违法,所作决议无效。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确认郑菊清等18人为大冲股份合作公司的合作股股东,大冲股份合作公司应向郑菊清等18人支付2014-2015年度股权分配款。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这是深圳法院对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作出的第一例确认股东身份的实体判决,首次将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纳入司法救济渠道,对维护全市1000余家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维护股份合作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链接:深圳中院发布首批3个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8-12-27
https://www.szcourt.gov.cn/article/30030891



周清华
本期封面
来源:网络/
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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