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有组织犯罪;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有组织犯罪;
(三)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等有组织犯罪;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有组织犯罪;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渣土倾倒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等“沙霸”“矿霸”有组织犯罪;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街霸”等有组织犯罪;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经营“地下钱庄”的有组织犯罪;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有组织犯罪;
(十)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有组织犯罪;
(十一)控制操纵、垄断经营废品收购、电信运营、黑煤气,控制代驾、出租车准入经营的有组织犯罪;
(十二)纠集社会人员插手小区物业管理更换,进行圈地收费的有组织犯罪;
(十三)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强迫签订借款合同,以虚假转账、签空白合同、收取保证金等方式牟取利益的“套路贷”有组织犯罪;
(十四)操纵、控制、拉拢、胁迫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学生或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有组织犯罪;
(十五)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有组织犯罪;
(十六)境外人员在我区设立公司、投资项目,披上合法外衣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
(十七)控制操纵路边乞讨人员、流浪汉等非法敛财的有组织犯罪;
(十八)在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等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高额回扣、吃差价、克扣押金的有组织犯罪;
(十九)恶意插手医疗纠纷,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盘踞在酒吧、网吧、休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治安复杂场所从事违法犯罪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一)煽动群众或组织社会人员违法上访、闹事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二)采用恐吓、跟踪、拨打电话骚扰等“软暴力”方式,逼迫欠款人或亲戚朋友还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三)利用社交软件,采取裸聊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财物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四)集中整治管道疏通、医疗美容、务工敲诈等新业态涉黑恶犯罪问题;
(二十五)为有组织犯罪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二十六)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