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最高法知民终820号
深圳某锚杆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某抗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裁判宗旨
人民法院应当以权利要求的记载为基础,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技术术语的定义、发明目的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得将仅记载于说明书而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纳入保护范围,也不得不合理限缩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享有专利号为20191060****.9、名称为“一种锚杆用笼芯囊袋及囊袋锚杆”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河南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的笼芯囊袋产品,并且河南某公司与案外人邯郸市某紧固件有限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授权书》,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某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5日。某建设公司未经正版授权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使用了被诉侵权的含笼芯囊袋的锚杆产品,给深圳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河南某公司一审辩称:河南某公司的笼芯囊袋产品具有合法权利来源;被诉侵权的笼芯囊袋产品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改进而形成的,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某建设公司一审辩称:某建设公司仅是购买和使用被诉侵权的含笼芯囊袋的锚杆产品,且该产品为现有技术,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中,深圳某公司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照片,某建设公司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各方均同意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进行比对。对比发现,某建设公司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相比,仅一处存在差异,即笼芯囊袋如何与杆体连接。河南某公司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相比存在两点不同,经过多重比对,发现关键技术和创新技术方面高度相似。因此,认为河南某公司和某建设公司侵权。
三、裁判结果
1.河南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深圳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笼芯囊袋产品。
2.某建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害深圳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含笼芯囊袋的锚杆产品。
3.河南某公司赔偿深圳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4.某建设公司赔偿深圳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5.河南某公司、某建设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合理开支费用20000元和全部诉讼费。
四、案例分析
首先,关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与发明内容部分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是本案首要解决的问题。同时,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载明,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现场容易组装、防腐效果好、强度高、可靠性高的锚杆用笼芯囊袋及囊袋锚杆。由此可知,背景技术是发明人所面临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痛点”,发明内容是发明人想通过技术创新来达到的发明目的,故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应该是发明人在克服上述两种囊袋锚杆的技术缺陷的基础上作出的改进的技术方案。综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虽未明确发明目的,但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概括而成,权利要求必然要符合发明目的,故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除了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内容外,还应符合发明目的原则,不应将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再纳入到其保护范围之中。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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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若彤
一审:雷家诺
二审:过沁媛
终审:王炎
排版:张华蕊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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