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与审理时间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23年5月9日
·程序:二审程序(上诉审)
案件事实摘要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怡化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尹松伟,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
基本事实
劳动关系建立:尹松伟与怡化公司于2011年10月4日建立劳动关系,先后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于2017年10月3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工资为2130元/月、岗位工资1254元/月、生活补贴150元/月。实际履行中,尹松伟的工资待遇已提高至月均6800元左右。
争议发生:
2022年7月13日,尹松伟被怡化公司停止登录使用工作所用的维修支撑系统
2022年7月18日,怡化公司停缴尹松伟的社会保险.怡化公司向尹松伟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已于2022年7月12日办理离职手续"
工资争议:自2022年4月起,怡化公司对尹松伟降薪,主张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作出处理。
仲裁结果: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怡化公司支付欠发工资11684.12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7469.50元。
争议焦点
焦点一:双方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怡化公司主张:劳动合同仅是为了规范管理、缴纳社保,实际履行内容与劳动合同不同,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可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尹松伟主张: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为标准劳动关系。
焦点二:怡化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怡化公司主张:尹松伟自2022年7月13日起无故未到岗,属于个人原因离职;或主张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尹松伟主张:公司单方停止其登录工作系统、停缴社保并出具离职证明,系违法解除。
焦点三:降薪是否合法
怡化公司主张: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尹松伟2022年1月、2月、5月、7月绩效考核为差,公司有权降薪。
尹松伟主张:从未见过考核办法,该办法未经民主程序议定,公司单方降薪违法。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用工关系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本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清楚,怡化公司以劳动合同是为了规范管理、缴纳社保,实际履行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不相同为由主张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降薪合法性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怡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现适用的考核办法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进行了公示,或者已经告知尹松伟,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就劳动报酬计付方法的变更与尹松伟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故怡化公司降低尹松伟劳动报酬的行为不合法,差额部分应予补发。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
怡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一审采信尹松伟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由怡化公司解除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怡化公司既不能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解除与尹松伟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符合法定程序,一审认定怡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确认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尹松伟的劳动合同违法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441.64元
3.补发2022年4月至7月12日的工资 11,976.15元
简要点评
为什么这个判例有学习价值?
1. 典型性: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中三大核心问题——用工关系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降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常见的争议类型。
2. 法律适用清晰:二审法院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适用非常精准,特别是: - 明确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实际履行中的"非常规做法" - 强调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要求 - 重申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和举证责任
3. 举证责任分配:本案充分体现了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则。怡化公司在多个关键事实(解除原因、考核办法的民主程序、降薪协商)上均未能举证,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4. 实务警示: - 对用人单位:不能以"实际履行不同于合同约定"为由规避劳动合同义务;单方降薪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 对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性质的关键证据;面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有权要求补足差额
5. 中院裁判水平:烟台中院二审判决说理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对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体现了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二审程序中的裁判质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