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合作的批发商户,供货价竟高出市场价超八成?近日,市民刘先生(化姓)向深圳特区报&读特(0755-83511111)报料,他和某批发市场一冻品商户长期合作,今年在店自查时发现,该商户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其他商户,其中一款冻猪大肠头价格甚至高出市场同期价格84%。刘先生盘算,仅半年时间,他多付货款超3.8万元。双方因价格争议产生纠纷,经市场管理方介入调解,双方于4月7日达成和解,涉事商户一次性补偿刘先生5.5万元。
刘先生经营多家餐饮门店,自2023年起在某批发市场多家商户处采购猪肉、牛肉、海鲜、鸡副产品等食材。由于批发商品价格随市场行情实时波动,刘先生与各商户均未签署书面合同,采取按需报价、价格随行就市的合作模式。
其中,刘先生长期在批发市场某冻品商户处采购双汇品牌20斤/件规格的冻猪大肠头、冻猪舌、冻猪蹄等商品。刘先生回忆,最初合作时,他曾多次到市场比价,最终选择该冻品商户作为长期供应商,彼时市场上猪肉的整体价格偏高,该冻品供应商的报价处于合理区间。今年1月,他在核对原材料成本时发现,该冻品商户提供的商品价格一直保持在最初合作时的价格,仅有微小浮动;但近年来,猪肉价格持续走低,特别是近半年,猪价一直在低位,该冻品供应商的报价远高于同期市场其他商户。
刘先生提供的售货单显示,2026年1月16日,该冻品供应商双汇品牌大肠头价格为600元/件,而同一天,批发市场其他冻品商户同规格同品牌产品报价仅为325元/件,价差高达84%。此外,刘先生采购的双汇猪舌在该冻品供应商售价为290元/件,其他商户报价193元/件,高出50%;双汇猪蹄售价为308元/件,其他商户为305元/件,价格基本持平。刘先生从其他商户处采购同款货品后进行对比,发现不同商户提供的同品牌同规格产品并无明显品质差异。
刘先生提供的单据显示,2025年5月至2026年1月,其在该冻品供应商采购的双汇大肠头价格长期稳定在600-610元/件,双汇猪舌固定为290元/件。
▲刘先生提供的部分近期售货单。
3月19日,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走访该批发市场冻品区,询问多家商户了解到,不同厂商20斤/件规格的猪大肠头价格在240元至340元不等。有商户告诉记者,近半年猪大肠头市场价格整体平稳,基本在300元左右浮动。并表示批发市场内商户给客户的报价就是实价,仅会随行就市波动,基本不会再有额外的折扣。
据刘先生统计,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近半年时间里,他累计从冻品供应商采购114件双汇大肠头和74件双汇猪舌。若以1月16日的市场差价作为参考,仅这两款货品,他半年内就多支付了超过3.8万元。
此外,刘先生还通过多方求证发现,该商户存在从其他商户订购货品的情况,且订购时间、数量与自己的订单高度吻合。他据此怀疑,商户是在明确知晓市场实际价格的情况下,仍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供货,存在不当溢价的行为。
发现问题后,刘先生与商户多次协商未果。商家以“成本不同、货品有别”等理由推脱。因分歧严重,刘先生暂扣了最后一批价值9370元的订购货品,并拒绝支付该笔货款,双方矛盾升级。
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就此次纠纷,分别采访了该冻品供应商和批发市场管理方。冻品供应商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不清楚具体情况,但商户相关的负责人已经在处理中,市场管理方也在协调。
随后,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南所工作人员回复称,因涉事产品为市场定价的普通农副产品,并非紧俏商品,在批发市场多个档口均可购买,价格公开透明,属于在市场有充分竞争和流通的商品。由于刘先生与商户存在半年以上的长期合作关系,双方通过微信询价、报价形成了交易默契,是长期商业合作下的自行定价,属于市场行为。且涉事商品也未涉及特殊时期的哄抬物价,因此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无法依据现行价格法进行干预,仅能促成调解。
经调解商户补偿5.5万元律师:市场方应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针对此次纠纷,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咨询专业律师获悉,涉事商户高价供货的行为涉嫌违反“诚信原则”。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龙华分所主任邓梦表示,涉事冻品属于市场调节价,商户可自主定价,只要交易前明确告知价格,即便价格畸高,通常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价格欺诈。但商户利用刘先生长期合作的信任,在市场行情大幅下跌时未主动告知,仍按原高价供货,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属于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取不当利益。
关于刘先生质疑商户存在倒卖货品的行为,邓梦指出,单纯的转手加价并不违法。但如果商户曾承诺自营一手货源等内容,就可能构成民事欺诈。
关于市场管理方的管理义务,邓梦表示,市场方虽然不是行政监管主体,但负有法定的管理配合义务,不能完全免责。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时,应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作为管理者,市场方有义务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环境,若放任商户不当溢价、违背诚信经营,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月7日,经市场管理方调解,刘先生与该冻品供应商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写明,出于信任,刘先生没有及时核对市场行情,导致商户售卖的货物价格明显高于该产品当时的市场价格,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冻品供应商一次性支付刘先生5.5万元作为补偿,刘先生未支付的最后一批货物,将冲抵部分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