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外贸企业注意啦——
深圳市商务局2026年度中央资金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资助项目)
即将开始申报!

📅 网络填报时间
2026年4月15日—2026年4月27日18:00
📅 材料提交时间
2026年4月17日—2026年4月30日17:30
申报指南速往下戳

一
支持领域
支持外贸企业自主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降低企业投保成本,防范交易违约风险,助力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二
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9号)
(二)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
2.《深圳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5〕4号)
三
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单位不得利用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二)专项条件
1.企业须自主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完成营业额申报(或预付款申报)、足额缴纳保费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费发票。
2.本申报指南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具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资质、且在深圳实际经营的保险机构(含其深圳分支机构)。
3.本申报指南所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指经深圳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审核确认的、在深圳地区经营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
五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外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拓展国内市场、降低交易风险。
(二)支持标准
1.资助比例与限额。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的25%给予资助。单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累计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资助金额低于1万元(以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的,不予资助。
2.项目发生期限。保险期限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限为准。
3.跨期申报处理。企业按照保单约定的申报周期申报营业额(或预付款),如该周期申报的营业额(或预付款)横跨两个自然年度且无法按年度拆分,则该周期内全部营业额(或预付款)计入后一个自然年度。
六
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资助项目”,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信用中国(广东·深圳)网站查询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https://www.szcredit.org.cn/下载打印)。
(二)项目材料
1.保费发票复印件。
2.保费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即银行电子回单,如银行支付凭证金额与保费发票金额不一致,须提供补充说明)。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4.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5.营业额申报函件(或预付款申报函件)。
(注:如申请人选择按“不可退保”方式投保并以最低保费标准申请资助的,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6.保险期间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境内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若企业为委托代理报关(即通过货代或外贸代理出口),且无法提供以自身为经营单位的报关单,则需提供对应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该笔业务的货权归属及业务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7.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取消该企业当期该保险标的的资助资格。如同一企业向多个保险机构投保,其投保申请明细若为不同标的或保险单有效期不重叠,均可申报,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
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和填报的电子材料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应按要求按时重新提交。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材料,申报单位均应留原件备查。
七
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的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八
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6年4月15日—2026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6年4月17日—2026年4月30日17:3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注:为提交工作效率,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下载“i深圳”APP,点击【办事预约】—【深圳市】—【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在线预约】。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四)咨询电话
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
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
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通知——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
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不包含特殊程序)。
十二
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
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
收费
无
十五
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
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一)已经取得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市商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我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或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0755-88102384)。
(三)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四)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资金。
(五)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资助拨款按照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中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申报单位提交的保费发票应合法有效,无效发票不予受理并取消资助。企业以作废发票申请并实际获得资助的,认定为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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