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则上应以幢(栋)、层登记单元为单位申请,特殊情形需进行专题论证;
2. 功能转换部分产权清晰,不存在预告、查封、异议登记,无已预售备案、涉及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情况;
3. 功能转换部分无违法建设行为,或违法建设已完成整改、取得处置意见;
4. 建筑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或已按程序调出相关计划;
5. 不涉及对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建筑;
6. 建筑剩余土地年期不少于 6 年;
7. 转换部分符合独立使用要求,不影响剩余建筑的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停车库、设备用房、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的公共服务功能;
8. 符合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和生态环保等相关管控要求;
9. 特定类型建筑功能转换,需取得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事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