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律师法律服务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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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例篇 [ 第三期 ]
陈某昇诉深圳市某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承办律师:周慧
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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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案例背景
陈某昇系被执行人陈某华与案外人吕某之子,出生于2006年5月28日。2008年10月,陈某华与吕某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两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西环路东二巷x号的房子归儿子所有。现在归女方名下所有,在陈某昇18周岁满后,该房子要过户儿子的名下,双方要辅助小孩完成过户手续。在孩子未满18周岁期间,女方不得转卖房子。”此后,陈某昇一直跟随母亲吕某及家人在该房产内居住生活。
深圳市某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华、梁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发生于2021年期间。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债权后,深圳市某工程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2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06执xxx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案外人吕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华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西环路东二巷x号私宅1栋采取了查封等执行措施,查封期限自2024年1月16日至2027年1月15日。
基于被执行人陈某华与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陈某昇认为案涉房产归其所有,虽然案涉房屋仍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华和案外人吕某名下,但陈某昇对房产没有变更到其名下没有过错,不影响陈某昇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所有者权利。并且陈某昇一直跟随母亲及其他家人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和生活,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因此认为人民法院查封房屋的执行行为错误,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06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请求,陈某昇不服该裁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争议焦点
1.子女依据父母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利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2.陈某昇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
3.法院是否应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
(三)案例难点
1.物权登记与离婚协议约定的冲突处理:案涉房产仍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华与案外人吕某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如何平衡物权公示效力与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
2.权利优先性判断:陈某昇基于离婚协议享有的房产变更登记请求权与深圳市某工程公司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二者在权利属性和保护顺位上如何界定;
3.无过错认定标准:陈某昇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是否存在过错,需结合离婚协议约定、陈某昇的年龄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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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程
(一)处理过程
案件接收与证据梳理:代理律师接受陈某昇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重点核查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确认陈某昇与陈某华、吕某的亲属关系、陈某华和吕某离婚协议签订时间及房产归属约定,核实陈某昇长期在案涉房产居住的事实依据;同时,调取(2022)粤03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6执xxx号执行裁定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材料,明确执行查封的具体情况及深圳市某工程公司债权的产生时间。
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代理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包括权利人身份、权利合法性与真实性、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三个核心要点;另一方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精神,分析离婚协议约定在先、债权产生在后的情形下,无过错案外人的权利保护规则,确定以“权利真实性合法性、无过错、生活保障功能”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庭审辩论与焦点回应:庭审中,针对深圳市某工程公司提出的“不动产物权未登记不发生变动,陈某昇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无权排除执行”的抗辩意见,律师从三个维度进行回应:一是离婚协议签订于2008年,远早于深圳市某工程公司2021年债权产生时间,不存在恶意逃债情形,协议约定合法有效;二是陈某昇在离婚协议签订时系未成年人,后续未办理过户登记系因协议约定待年满18周岁后办理,自身无过错;三是陈某昇长期在案涉房产居住,该房产对其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其权利应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并向法庭提交(2018)最高法民终462号刘会艳和周东方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申5671号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吕蔚然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李静远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供法官裁判用以参考。
二审维权与立场坚守:一审法院支持陈某昇的诉讼请求后,深圳市某工程公司提起上诉。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坚持一审核心观点,强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双方无新证据提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支持。
解封申请:代理律师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后,积极为陈某昇准备《中止执行及解封申请书》,后向深圳市宝安法院提交解封申请。并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2024)粤0306执xxx号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员通知,确定已处理案涉房屋的解除查封事宜。
(二)方法技巧
证据链构建技巧:围绕“权利来源合法、事实客观存在”,整合离婚登记材料、居住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印证离婚协议约定的真实性和陈某昇实际占有房产的事实;
法律适用精准化: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区分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与案外人特殊权利保护的例外情形,精准界定权利性质与保护顺位;
争议焦点聚焦化:针对案件核心冲突,避免无关争议,集中围绕“离婚协议效力、无过错认定、生活保障功能”三大关键问题展开辩论,突出重点、直击要害。
(三)法条深度理解与适用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理解:该条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特殊情形下的权利保护预留了空间。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在先且无恶意逃债情形,案外人无过错且依赖该协议实际占有房产,属于需要特殊保护的例外情形,不能机械适用登记生效原则否定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该条要求从“权利人身份、权利合法性真实性、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三个层面审查。本案中,陈某昇依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享有房产变更登记请求权,属于合法权利人;权利产生无恶意,真实有效;且该权利与基本生活保障相关,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符合“能够排除执行”的认定标准。
(四)律师价值体现
1.权利保护价值: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诉讼代理,成功维护了案外人陈某昇的合法居住权益,避免其基本生活保障受到侵害,实现了个案正义;
2.法律适用引导价值:在物权登记与离婚协议约定冲突的情形下,通过精准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了无过错案外人权利保护的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3.程序保障价值:在一、二审程序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有力的庭审辩论,推动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五)办理效果
1.实体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昇的核心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程序结果:案件经执行异议、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律师全程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确保当事人在每个程序阶段的权利都得到充分行使,最终实现了胜诉结果;
3.社会效果:案件的处理既维护了物权公示原则的严肃性,又充分考虑了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和案外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平衡了债权人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裁判的温度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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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一)创新性
1.权利保护视角的创新:本案突破了“物权登记至上”的机械适用,在离婚协议约定在先、无恶意逃债、案外人无过错且依赖协议实际占有房产的情形下,认可案外人的权利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拓展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权利保护的范围;
2.裁判标准的细化创新:明确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债权产生时间、案外人无过错、房产具有生活保障功能”三个核心要件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中判断案外人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裁判指引。
(二)示范性
1.类案处理示范:本案针对“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子女但未过户,子女能否排除父母债权人强制执行”这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类型,给出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方案,为各地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样本;
2.律师代理策略示范:本案中律师构建的“证据链整合—法律精准适用—焦点集中辩论”的代理思路,为处理物权登记与合同约定冲突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代理策略。
(三)社会影响力
1.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与社会和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子女的约定是父母对子女的重要生活安排,本案支持子女依据合法离婚协议主张权利,有利于维护离婚家庭中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父母债务导致子女生活无以为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引导市场交易诚信:本案明确离婚协议签订在先且无恶意逃债情形下的权利保护规则,既防止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也避免债权人债权的行使损害无过错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诚信交易、依法主张权利;
3.彰显司法为民理念:案件的处理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平衡了法律原则与个案正义,体现了司法裁判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关怀民生权益的价值导向,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
(四)建议或意见
1.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子女但未过户的情形,进一步细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标准,明确“无过错”“生活保障功能”的具体认定情形,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
2.加强普法宣传引导:建议通过法院判例发布、律师普法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离婚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物权变更登记的重要性及案外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则,引导离婚夫妻及时办理财产过户登记,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3.强化诉讼权利保障: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应充分保障案外人的举证权、辩论权,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区分恶意逃债与合法财产安排,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供稿:上海中联(前海)律师事务所 周慧
审稿: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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