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叉车
日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5·26”场内车辆碰撞死亡事故是一起因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场内车辆操作不规范和企业安全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5月26日15时38分许,涉事机械公司叉车司机宋**在完成正常卸货作业后,驾驶涉事车辆沿车间通道自西向东返回停车点途中将右前方突然步入车间通道的焊工王**撞倒。
宋**发觉车底有异物卡顿,随即停车检查,发现被撞后的王**下半身被卷入车辆底部后,立即呼喊现场人员前来施救。由于涉事车辆过重难以搬动,现场人员遂使用车间行吊将涉事车辆吊起后救出王**。随后王**经120救护车送往坪山区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日23时5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1.涉事车辆司机宋**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深圳钻通机械公司车间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驾驶场内车辆时未全面观察车间通道及周边环境,未能预判行人从车间通道右侧突然进入的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导致涉事车辆将王**撞倒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死者王**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区域内行走未尽到安全注意和避让义务,未认真观察周围环境和车间通道安全状况,未注意到通道内行驶靠近的涉事车辆,径直走入车间通道,是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1.王**,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区域内行走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车间通道安全状况,未及时发现并避让涉事车辆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本人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事故责任。
2.宋**,作为深圳钻通机械公司场内车辆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车辆未按照生产车间规定的限速要求行驶,将王**撞倒致死,违反涉事车辆安全技术规范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发后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王*,作为深圳钻通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市市监坪山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上下滑动查看▽

叉车行业交流群